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3. [实施日期]
  4. [成文日期] 2024-07-04
  5. [发文字号] 〔〕
  6. [失效日期]
  7. [发布日期] 2024-07-04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城区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东城区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已经2024年6月11日第9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城区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城区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落实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02号第三次修改,以下简称《办法》)《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京人防发〔2022〕73号,以下简称《规范》)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区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本区普通地下室安全监督遵循行业指导和行业、属地监督的原则。区房管局负责实施全区普通地下室综合管理,并具体落实由区人民政府建立的普通地下室考核制度。各行业部门负责本行业内的普通地下室安全监督管理,并指导各街道做好普通地下室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普通地下室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 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地区管委会)应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综合管理、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职责,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即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条块结合”,即加强部门与部门、部门与地区间的联动机制,形成管理范围全面覆盖、管理机制无缝衔接的工作体系。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东城区行政区域内的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普通地下室指结合地面民用房屋建筑修建,且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的非人防工程地下室。

  与地面以上户型和配套设施一致的地下成套住宅不纳入到普通地下室管理范围。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使用责任人”是指利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地下空间的被许可使用人、所有权人及受托管理人。

  “使用人”指普通地下室实际使用人或单位。

第二章  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第六条 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由普通地下室所有权人承担。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与所有权人共同承担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

  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人或使用人要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责任人和使用人规定(附件1),全面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自觉履行安全使用责任。

  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人或使用人对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应符合本市区有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规范、标准。普通地下室用于出租的,应按照本市区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将违法建设的普通地下室出租。

  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人或使用人需委托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第七条 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人或使用人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岗位职责分工,起草拟定各项责任制度,定期研判安全管理领域情况,确保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普通地下室作为居住场所的,应设专门管理人员,加强居住场所日常安全管理。

  第八条 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人与使用人应签订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使用责任与义务,且安全使用责任人应当建立和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一)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制定消防应急预案,绘制安全疏散平面图,保证消防设施、器材正常有效使用,确保疏散、消防通道畅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做好消防安全检查记录。

  (二)治安管理责任制度。建立居住人员登记档案,准确登记居住人员情况,并在属地公安机关备案,发生治安问题及时上报属地公安机关。

  (三)防汛管理责任制度。制定防汛方案和应急措施,做好防汛、排涝和防雨水倒灌工作;建立防汛组织,重要物资库、汽车库内应当配备抽水泵。

  (四)卫生防疫制度。利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安全使用责任人应当保证普通地下室符合卫生管理规定,并经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检查合格;制定传染病预防措施,配备有效的防灭病媒生物设施、消毒设施和垃圾、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发现疫情及时报告。

  (五)值班制度。办公场所应设置值班室;人员居住场所应设置独立值班室,并配备监控设备,值班人员24小时轮流值班(人均每天不得多于8小时),保持电话畅通,值班人员应熟知地下空间情况,熟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熟练操作各种设备,影像资料要保存30天以上;人员、物品流动大的经营性仓库应设置独立值班室,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单位自用库房需有专门管理人,定时巡视,无人时拉闸断电,实行封闭式管理;其他场所根据使用需要,设置值班室,按需配备计算机、传真机、直拨电话、监控设备、报警装置等,必要时备有各个房间钥匙,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

  (六)培训制度。定期对地下室使用人员进行消防、治安、防汛、卫生防疫知识培训,使其掌握使用消防器材、报警等方法;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做好记录,提高应急管理和防火、防汛、防疫、防治安案件的能力。

  第九条 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人或使用人要建立安全巡查责任制,并根据《东城区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自(检)查表》(附件4),每日巡查使用的地下室,掌握地下室安全使用状况、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等,认真做好巡查记录,责任人要在自(检)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栏中签字;检查、巡查地下室时应当留存文字、音视频资料,每年归档备查。

  第十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事故隐患,应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在5个工作日整改完成,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限定的日期内整改完成。

  第十一条 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人或使用人应具备安全风险辨识能力,每日排查地下室安全隐患,发现隐患立即整改,隐患整改未完成不得使用。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人或使用人应积极配合属地街道、行业管理部门对普通地下室进行检查,如实反映有关情况,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 普通地下室发生事故,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人或使用人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实施抢救,疏散人员离开,调查了解事故简况及伤亡人员情况,并及时向属地街道(地区管委会)、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人和使用人要配合有关部门查找事故经过和原因,评估事态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此类预防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人和使用人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保证社会稳定,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改进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三条 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人或使用人应制定防灾救灾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火灾、拥挤踩踏、触电、燃气热力管线泄漏、雨水倒灌、公共卫生、社会治安等事故制定应急预案。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应熟悉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具备应急指挥能力,熟悉安全出入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掌握本岗位的应急职责。

  第十四条 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人或使用人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安全使用责任人或使用人应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管理工作,保存完整的记录。

  第十五条 使用普通地下室,应当严格遵守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符合规划部门确定的使用用途,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其规划用途。对于禁止行为,参照《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禁止行为清单》(附件2)。

第三章  属地管理

  第十六条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管委会)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普通地下室的监督管理,主要有:

  1.做好本辖区内普通地下室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责任体系、管理流程等。

  2.明确主管领导和主责科室,负责组织、协调并监督本辖区内普通地下室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及协调联络、信息沟通、情况通报、组织联合执法、定期召开会议等工作。

  3.完善本辖区内普通地下室基础台账(附件6)、建立检查台账和隐患台账(附件7)等,并结合日常巡视实时动态更新。在开展辖区普通地下室巡视和清查工作中,应核准辖区普通地下室数量和基本情况,组织动员驻区单位和各类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治理,统筹辖区资源,激发社会活力。

  4.建立本辖区普通地下室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使用巡视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安全责任单位全覆盖联系机制以及长效管理机制等,做好辖区内普通地下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5.向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人或使用人发放《东城区普通地下室现场检查安全使用告知书》(附件3),告知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

  6.负责限额以下普通地下室改造、装修等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参建单位依法合规施工。具体依据《限额以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管委会)建立辖区内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巡查制度,全面巡查消防安全、用电安全、有限空间、燃气安全、防汛安全、治安安全等,重点检查消防、治安、卫生、防汛等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出入口、周边区域以及普通地下室的可燃物清理情况,电动车(电瓶)进入普通地下室内停放、充电等情况,燃气使用、用电管理、有限空间作业;治安管理、违规住人情况;存放易燃可燃的有害液体气体、使用超过660瓦的大功率电器违规行为等。

  第十八条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管委会)定期清查本辖区内普通地下室的使用情况,每季度完成一次全覆盖检查并至少开展一次联合执法,重点是开展本辖区普通地下室违规住人清理整治工作;在重要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加大检查频次,做好节日活动期间安全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九条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管委会)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使用普通地下室或普通地下室存在事故隐患的,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并督促整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依托“街道吹哨、部门报到”机制,加强隐患治理整改力度或及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普通地下室发生突发事件的(如火情火灾、雨水倒灌、食物中毒等),各街道办事处(地区管委会)要按照突发事件报告流程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区政府等报告,并发挥属地管理优势,第一时间组织力量开展处置,并做好人员疏散、转移等相关工作;突发事件对普通地下室原有主体结构、设备设施等可能造成损坏的,再次使用前,应组织安全使用责任人、行业主管部门等进行安全评估。评估合格或经整改后合格的,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统筹、部门联动”的原则,组织、协调、统筹并监督各普通地下室行政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职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参与辖区的综合整治和规范使用管理工作,优化和完善普通地下室综合整治执法机制,进一步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二十二条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管委会)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等活动,组织开展辖区内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方面的培训和应急演练,加强普通地下室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意识,并鼓励发动市民积极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管委会)受理普通地下室违法违规行为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投诉,要及时组织核查处理,或者通过“街道吹哨、部门报到”机制,协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涉及普通地下室的12345案件。

第四章  行业管理、行政执法及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区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教育、卫健、文旅、体育、商务、国资等)做好普通地下室管理的行业指导,主要有:

  1.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以及《办法》相关规定的安全监管职责,负责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并对普通地下室以及利用地下室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各自管理领域的普通地下室台账、隐患台账,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协助属地街道办事处(地区管委会)加强执法检查。

  2.区级行业主管部门依职责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3.区级行业主管部门依职责加强对属地街道办事处(地区管委会)普通地下室安全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与服务配合工作,适时开展本行业范围内的宣传培训,增强属地街道办事处(地区管委会)的管理能力和执法检查能力。

  4.区级行业主管部门依职责对各自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问题,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整改不到位或长期不整改的,通报给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依法处置。

  5.区级行业执法部门依职责受理本行业项目相关的投诉举报和应急处置,响应“街道吹哨、部门报到”机制,配合各街道办事处(地区管委会)综合施策、联合执法,形成齐抓共管、协同作战的良好工作格局。

  第二十五条 区级各行政执法部门(住建、应急、规自、公安、消防、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等)做好普通地下室管理的行政执法,主要有:

  1.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依职责对普通地下室开展专门执法检查,并对各自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经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违法行为人拒不执行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强制执行。

  2.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依职责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有关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3.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发现地下空间存在结构安全隐患时,责令安全使用责任人或使用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按鉴定结果及时处理,必要时停止使用、搬出地下室;使用人拒不搬出,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为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区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搬出,并妥善安置。

  第二十六条 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依职责对利用普通地下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取得相关证照的,在办理证照时,应当核实地下室使用许可或者备案的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相关证照;对已经核发相关证照的,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利用地下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满足消防相关要求。

  第二十七条 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电子邮箱地址等,鼓励群众对地下室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基层组织的反映和人民群众的举报认真调查处理。

第五章  综合管理和综合监管

  第二十八条 建立东城区普通地下室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全区普通地下室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分管房屋管理工作的副区长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作为召集人,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房管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成员单位包括:区教委、东城规自分局、区房管局、区城市管理委、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国资委、区体育局、东城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各街道办事处(地区管委会)、天街集团、京诚集团等。

  第二十九条 区房管局对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实施综合管理,主要有:

  1.汇总各街道办事处(地区管委会)反馈的普通地下室台账,对东城区普通地下室基础台账实施动态管理、信息更新。

  2.对使用普通地下室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装饰装修及使用前要办理备案。办理普通地下室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人对使用用途、范围和期限的说明;

  (二)产权登记证明或者所有权人共同决定使用普通地下室的证明;

  (三)按规划用途使用的,提交规划文件;规划用途不明确的,提交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使用用途确认的文件;改变规划用途的,提交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变更规划文件;

  (四)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合格证明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通风系统和空调系统卫生检测合格证明;

  (五)依法须经消防安全检查方可投入使用、营业的,提交消防救援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六)进行结构改造的,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

  (七)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对使用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在15日内备案。备案情况发生变更的,在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3.加强普通地下室的巡视检查,并督促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地区管委会)依据职责落实普通地下室安全管理责任,充分发挥区、街、网格三级监管机制作用,共同推进普通地下室安全监管工作。

  4.每年组织普通地下室规范管理培训,提高普通地下室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并对各街道办事处(地区管委会)落实《东城区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定》进行抽查,通过月度点评会对落实不到位的进行通报,督促细化工作措施,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普通地下室安全监管工作落地见效。组织相关单位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能。

  5.对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人或使用人,未依法建立、落实相关制度和责任制,符合规划用途但未依法办理普通地下室备案,使用普通地下室超过容纳人数,物业管理单位违规出租属小区公共部位的普通地下室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 区应急局对普通地下室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主要有:

  1.指导、协调、监督区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行政执法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地区管委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处理普通地下室突发事件以及做好事发地区人员疏散、群众安置、后勤保障等各项工作。

  对普通地下室涉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以及对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2.督促各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地区管委会)加强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宣传和清查、检查。

  3.对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人违规存储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4.对普通地下室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安委办〔2021〕4号)和《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有关要求,组织成立评估工作组对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并委托专业机构会同专家对有关单位和企业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通过审查材料、听取汇报、座谈问询和现场走访核查情况开展实地检查和评估,拟写《东城区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第六章  考核处罚机制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建立普通地下室月度点评、季度联合检查、年度绩效考核机制,由区房管局具体落实相关工作,并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普通地下室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人或使用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成员单位对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人或使用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依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罚则(附件5)进行处罚。

  普通地下室安全监管人员有下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普通地下室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在安全监管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对涉及普通地下室安全的举报、投诉不处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普通地下室处数,原则上按照同一个产权或管理单位、单栋楼、小区地下室连通区域为一处进行统计。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试行三年),由区房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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