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康复确认

日期:2017-03-27 13:5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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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工伤康复确认
【设定依据】
1.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国务院令58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2.《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京人社工发[2011]379号)
【申请条件】
工伤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入工伤康复对象范围:尚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且伤病情相对稳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旧伤复发,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用人单位所在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可以提出工伤康复申请并填写《北京市工伤康复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医疗检查资料。与原工伤发生时所在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不再进行康复对象确认。
【办理材料】
1、北京市工伤康复申请表(原件3份)
2、相关医疗检查资料(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3、与工伤康复申请有关的其他材料(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上述交至工伤科的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地点】
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92号工伤保险科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每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
010—84038437

【办理流程】
申请-康复价值确认-决定-康复
(详见附件)
对工伤康复申请进行确认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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