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
  3. [实施日期] 2024-09-13
  4. [成文日期] 2024-09-09
  5. [发文字号] 东人社发〔2024〕43号
  6. [失效日期] 2030-12-31
  7. [发布日期] 2024-09-09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城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东城区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辖区各企业(集团)、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首都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31号)和《北京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京人社发〔2023〕3号)等文件精神,推动东城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东城区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

  2024年9月9日


北京市东城区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动我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东城区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区级工作室”)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示范辐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工作室是指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共同认定,以领军型高技能人才个人作为技能带头人,拥有工作团队和独立工作场所,发挥其在技术攻关、技术创新、技术交流、传授技艺和实现绝技绝活代际传承等方面示范引领作用的组织形式。技能大师是指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业绩突出、品行端正、富于创新、业内认可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区级工作室建设结合区域功能定位,重点在文化、商业服务等传统优势产业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领域)组织实施,鼓励中华传统技艺技能大师、老字号传承人、文化名家创办区级工作室,带动辖区技能人才队伍高质量发展,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搭建技能人才队伍提升平台。同时,原则上可与其他部门共同开展特殊区级工作室建设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依托技艺精湛、贡献突出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建立区级工作室。申报区级工作室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技能大师的条件。技能大师作为区级工作室领办人,应当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和一流业绩水平,原则上应取得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长期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工作,在职在聘,且区级工作室初次设立时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上(含3年)。具有享受市级及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和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等荣誉称号的优秀高技能人才,或曾代表我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大赛项目获奖的“专家组长、教练组长、主教练”,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老字号工匠”等掌握民间绝技的技能大师,经评审组同意的,可适当放宽条件。技能人才以及区级工作室在项目建设期内,原则上不得更换领办人。

  (二)所在单位的条件。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拥有相关职业、岗位技能人才梯队;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政策制度;能够为区级工作室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工作条件;建立了相应的区级工作室管理制度、工作职责、目标任务,能够保证区级工作室正常有效运行;愿意承担高技能人才研修项目,能够提供技能人才培养、技艺传承培训、技术交流推广等项目服务。除领办人外,应为区级工作室配备一支由3名以上正式员工组成的技术技能人才团队,成员可以是技能人才或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  区级工作室申报采取单位自荐或归口推荐的方式进行。单位自荐的申报材料由申报单位报送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归口推荐的申报材料由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将初审合格的申报单位材料报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材料包括:

  1. 北京市东城区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附件1)。

  2. 申报报告。包括:

  (1)区级工作室各项配套制度以及场所、设备等工作条件情况说明。内容包括申报区级工作室名称(格式为“北京市东城区+技能大师姓名+职业名称+技能大师工作室”)、区级工作室成立的必要性和现有优势、本单位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所在单位对区级工作室提供的资金支持以及场所、设备等工作条件支持和保障措施等。包括关于区级工作室成立的必要性和现有优势、能够为区级工作室提供资金支持以及场所和设备等工作条件等情况;

  (2)区级工作室保证正常有效运行的相关管理制度。

  3. 其他佐证材料。

  (1)领办人在职在聘的相关证明材料;

  (2)领办人身份证、国家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获奖证书复印件以及获得的国家专利或主要创新发明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3)区级工作室所在单位相关职业技能人才梯队情况,包括技能人才总人数和各等级人才数量;

  (4)区级工作室所在单位为工作室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支持及工作场所、设施设备等必要工作条件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1份,统一使用A4纸装订成册,同时报送申报表和申办报告的电子文档。

  第六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推荐的区级工作室评审。评审合格的,在“数字东城”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授予“北京市东城区技能大师工作室”称号并颁发牌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区级工作室建设工作,原则上每年建设不超过5个。特殊区级工作室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七条  领办人是区级工作室日常运行及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带领团队成员做好以下工作:

  (一)引领技能研发。积极参与技术技能研发工作,解决生产技术难题,推动单位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总结提炼工作中的技术窍门、绝技绝活、创新成果并在企业行业中推广。

  (二)实行名师带徒制。积极发挥自身的示范带动作用,通过传、帮、带,使技艺技能得到传承,带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梯次发展。

  (三)开展技艺交流。总结推广创新成果、绝技绝活和先进的生产操作法,承担和参与行业性、区域性技能交流活动;与职业院校开展共建工作,深化校企合作。

  (四)发挥社会效益。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技能研讨、人才交流、研修培训活动,参与各类竞赛评判与指导,积极主动服务院校和社会,大力弘扬“工匠精神”。

  第八条  申报单位负责区级工作室的日常管理,每年要与领办人签订目标任务责任书,明确单位给予的支持和区级工作室的职责、任务、产出等,督促按照既定的规章制度及目标任务积极开展活动、规范日常运作,推动完善本单位技能人才培养和评价体系。每年定期将区级工作室全年工作计划和运行成果,报送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九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建立绩效考核制度。绩效考核将对照区级工作室的职责任务、资助资金使用、配套资金投入、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指标组织实施。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原则上优秀等次不超过参评区级工作室数量的20%以内(根据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确定。若参评区级工作室未达5个,则最多评选出一个优秀等次),具体考核标准另行制定。区级工作室每满三年需参加一次绩效考核。

第五章 动态管理及退出机制

  第十条  区级工作室不得随意变更领办人、申办单位和工作地址。区级工作室因领办人退休、离职、重大疾病或其他不可抗因素,需更换领办人的,应提出书面申请,所需材料及审核流程参照本办法第三章执行。原称号取消、牌匾收回。

  区级工作室因领办人达到退休年龄,因工作需要返聘或延迟退休的,需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

  区级工作室成员因岗位调整、离职或其他因素需要进行成员变更调整的,需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

  区级工作室所在单位因合并重组、搬迁等原因,需变更区级工作室所在单位名称或工作地址的,应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加强对区级工作室的动态管理和日常指导,并会同区财政局视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区级工作室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撤销区级工作室称号并收回牌匾;涉及资金的,追回区级工作室当年所在资助周期内的全部财政补助资金:

  (一)超过一年以上不开展工作的、不配合主管部门日常管理考核的、出现违规违纪情况的;

  (二)绩效考核不合格,且整改后仍未合格;

  (三)领办人因退休、离职、重大疾病或其他不可抗因素不能继续开展工作的;

  (四)其它原因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

第六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经绩效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可优先推荐参加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评审。

  第十三条  从初次认定、绩效考核两个维度给予资金支持,确保区级工作室长效发展。

  (一)每年对初次认定的区级工作室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已经认定的区级工作室,经绩效考核后,等次为优秀的,可按照每个工作室2万元的标准给予追加资金。

  第十四条  区级工作室资助资金由就业专项资金负担。主要用于工作室建设,包括工作室设备设备的更新完善、技术技能创新研发、技能交流推广、人才培训、技术研修等费用,涉及固定资产项目标准的,按照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登记造册,统一管理。原则上,资助资金也可用于对区级工作室成员职业技能等级提升、参与区级以上技能竞赛获奖、获评市级以上高技能人才奖项进行奖励。

  区级工作室所在单位应对资助资金、配套资金建立专门账目(科目),专款专用,明确具体开支用途,不得挪作他用,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确保经费使用安全和效益。资助资金原则上应在下一次绩效考核前使用完毕。

  第十五条  区级工作室所在单位要对工作室给予指导,提供相应的场地、设备,配备工作团队并给予必要的配套资金支持。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年限至2030年12月31日。原《东城区首席技师(专家)工作室管理办法》(东人社发〔2012〕39号)废止。

  第十七条  按原《东城区首席技师(专家)工作室管理办法》(东人社发〔2012〕39号)认定的东城区首席技师工作室按本办法更名为东城区技能大师工作室,继续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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