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和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京审改办函〔2016〕4号),结合我区实际,经 区政府专题会审议通过,现对区政府相关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中对应取消的7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2项为部分取消事项)予以明确。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再实施审批或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对取消的审批事项,要认真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制度建设,防止监管缺位。
附件:东城区对应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7项)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0日
附件
东城区对应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7项)
序号 | 部门 | 项目名称 | 备注 |
1 | 区人力社保局 |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批(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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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区人力社保局 |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批(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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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区商务委 |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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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统计局 |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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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区文化委 | 设立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审批 | 为部分取消事项 |
6 | 区文化委 | 拍摄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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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区金融办 |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 为部分取消事项 |
注:1.第5项“设立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审批”仅取消其中涉及的部分内容——“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审批”和“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2.第7项“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仅取消其中涉及的部分内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职责资格事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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