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3. [实施日期]
  4. [成文日期] 2020-06-13
  5. [发文字号] 东政发〔2020〕8号
  6. [失效日期]
  7. [发布日期] 2020-06-15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2020613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    

审查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的精神,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经区政府同意,就进一步完善我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政府公信力。    

(二)总体要求    

1.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范围、主体、程序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查机制。    

2.坚持“谁制定、谁负责”,明确区政府及其部门、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对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领导。    

3.坚持底线思维,严格审查要求,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有效。    

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    

(三)审查范围    

本意见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1.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3.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4.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5.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第一项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意见。    

(四)审查主体    

区政府在讨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前,均应经本级政府合法性审查工作机构(以下统称审查机构)审查:    

1.区司法局承担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2.由区政府讨论研究的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在报送区司法局审查前,应当先行经本部门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审查要求    

一是报审材料。提请合法性审查的,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下列材料:    

1.送审函、重大行政决策草案。    

2.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承办单位应当全文提供相关依据,指明具体条款、段落,并与送审稿具体内容相对应。审查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承办单位对依据引用情况作出说明。    

3.决策草案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说明材料。    

4.承办单位提请区司法局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除上述报审材料外,还需报送本单位审查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5.审查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审查机构应当对送审文件是否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以及送审材料是否完备、规范等进行审查,对于送审文件不属于合法性审查范围的,予以退回;对于报审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承办单位补充材料。审查机构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需要承办单位补充说明情况、提供依据材料、协助安排调研的,承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予以办理。对于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致使合法性审查意见错误导致严重后果的,由承办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二是审查内容。审查机构应当认真履行合法性审查职责,防止重形式、轻内容、走过场,严格审查以下内容:    

1.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决策机关的法定权限;    

2.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3.决策方案制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三是审查时限。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承办单位补充说明情况或者提供材料等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时限。    

四是审查意见。审查机构应当提出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对合法性审查意见,承办单位与审查机构存在重大分歧,经协调仍未能达成一致的,承办单位应当在提请集体讨论时详细说明情况、理由和依据。    

(六)审查方式    

1.审查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对于重大复杂的重大行政决策,经承办单位邀请,审查机构可提前参与,了解掌握相关情况;对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牵涉疑难法律问题的重大行政决策,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但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时限。    

2.审查机构要充分发挥外聘政府法律顾问作用,建立健全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协助合法性审查机制。审查机构对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形成正式合法性审查意见,不得直接以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作为审查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七)审查责任    

1.充分发挥合法性审查机制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有效的把关作用和必经程序地位,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重大行政决策,不得提交集体讨论,区政府的办公机构不得安排会议审议。已经集体讨论通过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审查机构不再进行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未通过,需要进行重大修改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由承办单位在修改后重新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    

2.审查机构未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查职责导致重大行政决策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导致重大行政决策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三、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审查保障措施    

(八)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作为决策起草单位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确保本部门起草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有效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落实合法性审查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要结合自身实际,按照合法性审查要求,研究制定本部门具体落实措施,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九)明确审查机构和人员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能力建设,明确专门机构或者相关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工作,将政治强、业务精、素质高的人员配备到合法性审查工作岗位,确保合法性审查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加强合法性审查人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将合法性审查工作岗位作为培养、锻炼、考察干部的重要平台,建立健全定期培训和工作交流制度,全面提升合法性审查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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