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3. [实施日期]
  4. [成文日期] 2016-07-07
  5. [发文字号] 东政发〔2016〕37号
  6. [失效日期]
  7. [发布日期] 2016-07-07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东城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经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2016年7月7日    

 

东城区行政机关负责人    

出庭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京政办发〔2013〕27号)、《北京市关于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应诉工作的通知》(京政法制复字〔2003〕16号)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诉讼案件应诉工作规则》(东政发〔2013〕26号)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    

第三条  区政府法制办指导全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各委、办、局法制机构具体指导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区政府法制办和人民法院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信息沟通机制,共同推进我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第四条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非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庭应诉:    

(一)因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资源环境保护等引发的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    

(二)因行政行为致使公民死亡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而引发的赔偿数额较大的或者有可能调解结案的行政赔偿案件;    

(三)因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或者行政行为致使公民丧失主要生活来源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对本行政机关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行政诉讼案件;    

(五)对本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非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庭应诉。    

第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应诉”、“谁主办谁应诉”的原则强化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的法定职责。    

因区政府直接作出或者以区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实施该行政行为的区政府相关工作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应诉承办单位应当代为履行区政府的应诉职责。    

第七条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形需要区长或者分管副区长出庭应诉的,由区政府法制办通过专报形式拟定案件出庭应诉的初步意见并附上起诉书、答辩状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案卷材料经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区长签署意见后,报区长签批并作出区长或者分管副区长(分管案件承办单位的副区长)是否出庭应诉的决定。    

第八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出庭应诉的,案件开庭审理前,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组织法制机构和业务部门及时做好案情分析、答辩和提交证据、依据等应诉准备工作。    

案件审结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真研究、及时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人民法院发送司法建议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处理,并按要求向人民法院回复处理意见。    

第九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被诉行政行为经办人员以及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旁听案件审理。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案件审结后及时将起诉状副本和判决、裁定、调解书复印件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有关材料统计汇总,每半年向区政府法制办报送备案。    

各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各委、办、局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年度内案件情况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等向区政府法制办提交书面报告。区政府法制办应当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并向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处分的司法建议;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未依法举证致使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    

(四)未及时对司法建议进行研究处理,并向人民法院回复处理意见的;    

(五)有《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六)行政诉讼中其他违法、违纪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区政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专报样式    

2.区政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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