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东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已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22年修订)
目 录
1 总则
1.1目的与意义
1.2适用范围
1.3工作原则
1.4东城区突发事件的分类分级
1.5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领导机构
2.2工作机构
2.3专项指挥机构
2.4基层应急机构
2.5重大活动应急机构
3 监测与预警
3.1监测与风险管控
3.2预警
3.3监测与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信息报送
4.2先期处置与公众响应
4.3分级响应
4.4现场指挥部
4.5处置措施
4.6社会动员
4.7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4.8应急结束
5 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与抚恤
5.3保险
5.4调查与评估
5.5监督检查问责与奖惩
6 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6.2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3交通运输保障
6.4物资装备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6.6治安保障
6.7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8资金保障
6.9法制保障
7 预案管理
7.1制订与备案
7.2应急演练
7.3宣传与培训
8 附则
8.1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8.2本预案说明
8.3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中国共产党东城区委员会工作规则》《东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国家、北京市及本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为依据,以本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1目的与意义
1.1.1东城区是首都功能核心区之一,是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和国际交往中心的核心承载区,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点地区,是首都重要的商业和旅游聚集区,是展示国家首都形象的重要窗口地区。全力维护东城区安全稳定,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首善之区是东城区的首要目标。
1.1.2东城区人口稠密、路网密布、交通枢纽集中、历史文化遗存和胡同四合院密集、经济要素高度集聚,驻区中央单位集中,经济、文化活动频繁,存在以非自然因素为主,灾害种类多、影响大、处置难度大等城市灾害的显著特点。
1.1.3制定本预案,对于积极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水平,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对于加快建设中央政务服务区和首都文化中心区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东城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主要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东城区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东城区的有关机构、单位或人员,应由东城区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3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精神,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工作导向,在突发事件应对中以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为首要出发点,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党委领导、统分结合。在区委统一领导下,东城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区委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机构、区委平安东城建设领导小组等领导指挥机构统筹负责,各行业(领域)部门、各街道(功能区)持续完善分类管理、源头防控的突发事件风险防范和应对职责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条块结合,专业处置、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坚持分级负责、区级为主。健全区应急指挥体系,区级全面负责本区域突发事件的组织应对工作,靠前指挥,协调调度资源开展应对。街道级履行属地责任,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工作合力。健全完善部门之间、条块之间、各类力量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
坚持区域协同、联防联控。在市应急委的指导下,东城区健全完善首都功能核心区应急协调机制,强化与国家有关部门、驻区部队、中央在区单位的联防联控,加强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资源共享,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
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健全应急管理配套制度,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依靠科技手段提高应对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1.4东城区突发事件的分类分级
1.4.1本区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和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事件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
1.4.2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以外,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级别。具体事件等级标准依照相应国家级或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执行。
1.5应急预案体系
本区应急预案体系分区、街道(地区)及社区三级管理,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巨灾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应急工作手册、事件应对行动方案等组成。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领导机构
2.1.1在区委统一领导下,区应急委组织指挥全区突发事件日常应对工作,统一指挥处置一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应对工作,配合市应急委或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处置较大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和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区委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机构配合市级相关机构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委平安建设领导小组配合市级相关机构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组织体系框架见8.4。
发生类似新冠肺炎疫情等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由区委、区政府做出处置决定和工作部署,并根据需要成立领导指挥机构,加强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相关专业应急队伍、专家以及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提供支援。必要时,以区委、区政府的名义请示市委、市政府,经批准后,协调与国家驻区部门、驻区部队、中央在区单位及周边区的关系,共同参与突发事件防范与应对工作。
2.1.2区应急委由主任、副主任、执行副主任、委员等领导成员组成。
区应急委主任由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区长和区委负责政法工作的常委担任,执行副主任由协助负责应急管理方面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委员由宣传部部长、武装部部长、区政府副区长、东城公安分局局长、北京武警执勤二支队队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局局长担任,组成部门包括区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街道(地区)突发事件分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分指挥部)办公室、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
2.1.3区应急委的职责
(1)研究制定全区处置突发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审定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组织指挥全区突发事件日常应对工作,统一指挥处置一般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配合北京市应急委或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做好本区内发生的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先期处置、善后和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4)在应对突发事件工作中,提请区委、区政府向北京市委、市政府报告及请示相关事项,并协调与驻区中央国家机关、市级机关、驻区部队等有关部门的关系;
(5)当突发事件超出东城区处置能力时,依程序请求北京市应急委支援;
(6)分析总结全区年度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2.1.4区委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机构、区委平安东城建设领导小组等领导指挥机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2.2工作机构
2.2.1东城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设在区应急局,承担区应急委的具体工作。根据区应急委的决定,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及应急管理的预案、体制、机制建设。
2.2.2区应急指挥中心是区应急委的指挥平台。区人防办指挥系统是区应急委备份指挥平台。
2.3专项指挥机构
2.3.1区应急委设专项指挥部,包括区突发事件新闻应急指挥部、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区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区扫雪铲冰应急指挥部、区应急物资保障指挥部、区防控重大疫病指挥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区地震应急指挥部、区防汛应急指挥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区应急救助指挥部、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区人防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区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区消防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区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等。
区专项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区领导担任。
2.3.2专项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相关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规章;
(2)研究制定应对本区相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具体负责组织本区相关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依法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开展相关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分析总结本区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负责本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6)承担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3.3除以上专项指挥部外,如果发生其他突发事件,由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或由其授权相关主责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组建临时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突发事件指挥和处置等应对工作。
2.3.4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相关部门,作为专项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应对工作。
2.3.5各专项指挥部、临时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区应急委的领导下,负责相关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
2.3.6突发事件处置分工
各类突发事件牵头应对部门为处置主责部门(具体见下表),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参与或保障部门为处置协作部门。
序号 | 事件类别 | 处置主责部门 |
自然灾害类 | ||
1 | 气象灾害(暴雨、大风、沙尘、高温、雷电、大雾、霾、暴雪、冰雹、道路结冰、电线积冰等) | 区应急局、区城市管理委、区住房城市建设委、东城交通支队、区环卫中心、区园林绿化局、京诚集团 |
2 | 地震灾害 | 区应急局 |
3 | 突发林木有害生物事件 | 区园林绿化局 |
事故灾难类 | ||
4 | 危险化学品事故 | 区应急局 |
5 | 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 | 区住房城市建设委 |
6 | 火灾事故 | 东城消防救援支队 |
7 | 道路交通事故 | 东城交通支队 |
8 | 路面突发事故 | 区城市管理委 |
9 | 供排水突发事故 | 区城市管理委 |
10 | 电力突发事故 | 区城市管理委 |
11 | 燃气事故 | 区城市管理委 |
12 | 供热事故 | 区城市管理委 |
13 | 地下管线突发事件 | 区城市管理委 |
14 | 通信网络突发事件(公网、专网、无线电) |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 |
15 | 信息安全事件 | 区委网信办 |
16 | 人防工程事故 | 区人防办 |
17 | 特种设备事故 | 区市场监管局 |
18 | 公共场所人群拥挤踩踏事件 | 东城公安分局 |
19 | 重污染天气 | 区生态环境局 |
20 | 突发环境事件 | 区生态环境局 |
公共卫生类 | ||
21 | 重大传染病疫情(鼠疫、炭疽、霍乱、非典、新冠、流感等) | 区卫生健康委 |
22 |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 区卫生健康委 |
23 | 动物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 | 区卫生健康委 |
24 | 食品安全事件 | 区市场监管局 |
25 | 药品安全事件 | 区市场监管局 |
26 | 疫苗安全事件 | 区市场监管局 |
社会安全类 | ||
27 | 群体访、聚集等事件 | 区委政法委 |
28 | 恐怖袭击事件 | 东城公安分局 |
29 | 刑事案件 | 东城公安分局 |
30 | 生活必需品供应事件 | 区商务局、东城公安分局 |
31 | 涉众型金融类突发事件 | 区金融服务办、东城公安分局 |
32 | 涉外突发事件 | 区政府外办、东城公安分局 |
33 | 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 | 区民族宗教办、区委政法委 |
34 | 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 | 区委教育工委、区委政法委 |
35 | 新闻舆论事件 | 区委宣传部 |
36 | 旅游突发事件 | 区文化和旅游局、东城公安分局 |
2.3.6处置主责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处置协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
2.4基层应急机构
区应急委下设17个街道、1个重点地区分指挥部。全面负责辖区应急工作,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预案制定、风险评估、信息报送、组建应急队伍、宣传培训及应急演练等工作,按照区应急委统一部署做好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社区建立完整的预案体系,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指挥、组织开展应急宣传、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协助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分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街道(地区)平安建设办公室,作为分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依法协助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2.5重大活动应急机构
2.5.1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机构应依托活动组织体系,明确或设立应急机构,编制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做好重大活动应急服务保障,指挥处置与重大活动直接相关的突发事件。
2.5.2区相关部门按照常态工作体制,做好重大活动期间水、电、气、热、通信等城市基础设施的运行保障,以及区内社会面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
2.5.3重大活动应急机构应与区相关应急机构建立信息互通和协同联动机制,根据需要调派应急力量进行支援或协助。
3 监测与预警
3.1监测与风险管控
3.1.1充分利用公共安全网格化监管体系,健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危险源、危险区域管理制度,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防控。区应急办牵头建立风险防控检查督办、信息共享和季度形势分析会议机制。各专项指挥部、分指挥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3.1.2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分指挥部、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和监测体系,完善监测制度,规范监测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建立健全各区域、各行业(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1.3区应急办负责组织各类风险监测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负责定期组织综合风险评估与风险形势分析,组织召开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研判突发事件应对的总体形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3.1.4区应急委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处理本地区、本部门或本系统风险监测信息,并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可能对本区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和突发事件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上报区应急办,并通报区相关部门。
3.1.5相关部门收到110、119、市民服务热线等反映的各类信息后,对于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及时上报区应急办,并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防疫、防汛、城市管理、应急、维稳等部门应充分发挥信息收集主渠道作用,第一时间收集并向区应急办和区相关部门报送突发事件、城市运行信息,以及涉及安全稳定等方面的敏感信息。
3.1.6区宣传、网信、公安网监及相关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舆情快速收集研判机制,及时收集新闻媒体对本区突发事件和有关敏感问题的报道,密切跟踪舆情动态,并向区应急办通报工作情况。
3.1.7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各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预警
3.2.1本区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区应急办负责本区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管理工作,区相关部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警工作。
3.2.2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划分按国家标准执行,国家尚未制定预警级别划分标准的,执行市相关规定。
3.2.3预警发布和解除
(1)接到市级部门和单位发布的预警信息或可能影响本区的预警信息后,区相对应职能部门应按相关程序及时转发并注明信息来源。
(2)区应急委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区实际情况,组织发布本地区预警信息。黄色、蓝色预警信息由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发布和解除,并上报市应急办及市相关部门备案;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由相关部门向区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并由区应急办履行审批程序,其中,红色预警信息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橙色预警信息由分管区领导批准后,由区应急办或授权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发布和解除,并报市应急办及市相关部门备案。
(3)对于需要向公众发布的区域性预警信息,由区专项指挥部或相关部门履行审批程序,并由区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按规定统一对外发布。对于仅在行业(领域)内部发布的警示性信息,可由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或单位在本系统、本单位及可能受影响范围内自行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预警信息。
(4)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3.2.4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预计持续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
3.2.5预警响应
(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分指挥部和相关部门主管领导做好应急指挥准备,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可采取以下措施:
责令相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组织相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各专项指挥部、各分指挥部和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做好应对准备,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指挥人员、值班人员、技术骨干、专家等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处于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6区应急委及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区预警级别,并上报市应急办、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备案。
3.2.7当确认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宣布解除本地区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
3.2.8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手机客户端、互联网、特定区域应急短信、电子显示屏、应急广播、警报器、宣传车、户外新媒体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群体,以及学校、医院、旅游景点、交通枢纽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人群,应当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满足运用智能技术困难人群的需要,保障预警信息全覆盖。
3.3监测与预警支持系统
区应急委在市应急委的指导下,会同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建立专业和区域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提高风险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推进区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信息报送
4.1.1区应急办、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分指挥部、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
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
4.1.2相关部门、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灾害信息员、专职安全员、城管监督员、气象信息员等基层网格员要结合工作职责,及时向街道(功能区)、相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并参与先期处置。
4.1.3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立即向事发地街道、相关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各街道(功能区)、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要及时向区应急办、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4.1.4对于能够判定为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等级的,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的,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或突出情况信息,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街道(功能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立即报告区委办、区政府办和区应急办,同时通报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等部门,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1小时报送。
4.1.5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应迅速核实,最迟不晚于接报后10分钟向区委值班室、区政府值班室和区应急办报告。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每30分钟续报人员伤亡、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信息,直到应急处置结束。
4.1.6对于涉及到港澳驻区机构、港澳台人员、外国在区机构、人员的突发事件,区应急办应同时通报区外办、区台办,经请示区应急委主管或主要领导同意后,向市应急办汇报。
4.1.7对于接报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和处置主责部门分别按规定同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报告。
4.1.8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等。
4.1.9区应急办会同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加强突发事件信息的汇集、储存、分析、传输等工作。
4.2先期处置与公众响应
4.2.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相关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应立即开展先期处置。事发单位要第一时间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科学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对老、幼、病、残、孕,特别是孤寡老人等群体,应采取有针对性的救援措施;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做好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引导;向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4.2.2区级公安、交管、消防、医疗急救、应急、宣传及处置主责部门应按照职责,迅速调动有关专业应急力量赶赴现场,掌握现场态势,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4.2.3街道(地区)要第一时间组织群众转移疏散,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引导等工作,及时向区应急办报告事件情况。
4.2.4居委会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区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2.5突发事件应对期间,受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迅速做好应急准备,开展自救互救,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报告安全隐患和受灾情况;服从救援抢险部门、街道(地区)的指挥和安排,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3分级响应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照基本应急响应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
4.3.1分级响应原则
本区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三级:一级、二级、三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具体分级标准,依照相关区级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区相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责任主体按照基本响应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当超出责任主体自身处置能力时,可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指挥机构提供支援或启动更高级别响应。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4.3.2三级响应
针对实际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所规定突发事件的各类突出情况,由街道(地区)启动三级响应,根据事态发展需要,提请区应急委协调区级主责部门等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3.3二级响应
初判突发事件可能不会超过一般级别,或事态比较简单、危害或威胁范围较小时,相应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二级响应,街道(地区)负责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和应对工作,相关专项指挥部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并任总指挥,成立由处置主责部门牵头的现场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主责部门或应急处置队伍负责同志任执行指挥,行使专业处置权。
4.3.4一级响应
初判突发事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由区委、区政府在二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
(1)突发事件可能达到较大级别及以上;
(2)需要协调其他区共同处置的情况;
(3)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
由区委、区政府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成立由区级处置主责部门牵头的区级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区级各相关力量开展具体处置与救援行动,当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并成立市级现场指挥部后,区级现场指挥部移交指挥权,并纳入市级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
4.3.5对于尚不能判定事件等级且未明确处置主责部门的突发事件,由区应急委指定主责部门,由该主责部门主要领导到达现场指挥处置。
当市委、市政府启动或成立市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时,区委、区政府启动或成立对应的区级应急指挥机构,并在市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宣布全区进入紧急状态时,依法以区政府名义报请市政府决定,由市政府按相关程序报批后实施。
4.4现场指挥部
4.4.1现场指挥部组建
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由处置事件主责部门牵头,选择合适的场所成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执行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总指挥行使重要事项决策和行政协调权,执行指挥行使专业处置权。执行指挥应由熟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较强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能力,并具有一定应急处置与救援实战经验的人员担任。
现场指挥部可选择设置综合协调组、专业处置组、宣传信息组、治安交通组、事故调查组、通信保障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专家顾问组等工作组,并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
4.4.2现场指挥协调
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力量和社会组织,要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市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区级现场总指挥和必要人员纳入市级现场指挥部,区级现场指挥部继续统一领导区级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在本区设立前方指挥部,或向本区派出市级工作组、部门工作组时,区级现场指挥部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4.4.3现场协同联动
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救治与疏散、群众安置等工作,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程序,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确保现场救援人员安全;按处置方案发布命令,全面调集应急物资,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生活必需品、医疗救护等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主责部门应依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组建由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人员和相关领域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顾问组,共同参与处置工作。专家顾问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报请区委、区政府协调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与突发事件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发生涉外突发事件时,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外办、区融媒体中心等相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和职责分工,参与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协调处置相关涉外事务。
现场指挥部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和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4.5.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发生后,有关单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限制人员流动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公安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抢修或协同市级相关部门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
(4)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临时征用宾馆、学校、展览馆、体育场馆、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
(6)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食盐、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
(11)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等;
(12)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1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5.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机构在市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要求有关单位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针对特定人群、场所、区域组织开展病原检测等筛查措施,精准确定防控对象,缩小防控范围;
(2)确定集中医学观察场所等;
(3)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依法进行管理;
(4)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实施人员健康状况动态监测,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应急接种等措施;
(5)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对交通枢纽和交通工具进行管控;
(6)对定点医院、隔离救治场所、污水处理场站、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出现特定病例的社区等重点场所、区域开展环境监测和消毒;
(7)对饮用水及食品储存、运输、销售过程实施监管,对来源于疫情发生地的食品及其外包装进行检测,对餐饮、物流、交通运输、食品生产经营等行业从业人员加强健康管理;
(8)停工、停业、停课,限制或者停止使用有关公共场所,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
(9)实施社区封闭和居民出入管理;
(10)为降低或者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4.5.3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情况,区政法部门立即组织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加强对重要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5.4需采取必要智能化应急处置措施的,要统筹考虑运用智能技术困难人群的需要,提供应急救援、人员疏散安置、救灾物资分配发放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应急救援和保障服务。
4.5.5交通运输、医学救援、通信保障、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应组织编制相关保障类应急预案,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
4.6社会动员
4.6.1区政府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4.6.2全区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局部小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区政府组织实施,并报市政府备案。区委社会工委民政局、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办负责全区社会动员,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团区委、区红十字会、社会组织协助做好社会动员工作。
4.7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4.7.1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应按照北京市及本区相关规定,由区委宣传部会同事件处置主责部门进行管理与协调。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由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具体负责新闻发布工作,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发声,由市专项指挥部指挥处置的突发事件,区委宣传部配合做好新闻发布相关工作。
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区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成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现场指挥部宣传信息组,负责突发事件先期处置过程中的现场采访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掌握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当市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工作协调小组启动应急响应后,区委宣传部组织本区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于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应工作。
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区控制能力时,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随着指挥权一并移交给市级部门,区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未经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应急处置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应急处置和事态发展的虚假信息。
4.7.2舆论引导
宣传部门会同网信、公安和事件处置主责部门,收集、整理网络和市民热线等舆情社情信息,及时核实、解决公众反映的问题,予以积极回应和正面引导,对于不实和负面信息,及时澄清并发布准确信息。
4.8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有序撤离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有关单位,必要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 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5.1.1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会同事发属地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必要时,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启动区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或成立区善后工作领导机构。
5.1.2区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公安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负责对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和上报。
5.1.3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居民住房和基本配套设施的选址、方案设计等工作,住房城市建设部门负责居民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对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居民进行妥善安置;卫生健康等部门负责疫病控制工作,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事故后污染处置建议,并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城市管理等部门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由事件处置主责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市建设部门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标准和办法,按照“谁征用、谁补偿”的原则做好征用补偿工作;审计部门对补偿物资和资金的安排、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必要时实施跟踪审计;事发地街道(地区)在区政府的指导下做好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调拨、发放等工作。
5.2社会救助与抚恤
5.2.1自然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启动救助应急响应,统筹做好灾区应急期、过渡期生活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相关救助工作,适当加大对困难家庭的救助力度,加强受灾人员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确保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
5.2.2其他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处置主责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应急期间人员安置和生活保障。民政部门对因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人员,给予临时救助。在应急救助过程中,要特别对老、幼、病、残、孕及流浪乞讨人员、滞留人员等群体予以重点关注,强化基本生活保障。
5.2.3突发事件发生后,由民政部门、事件处置主责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建立应急捐赠工作机制,依法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及时发布救助需求信息,有序引导社会公众和慈善组织开展捐赠活动。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工作条例,积极开展互助互济、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和专项募捐活动。
5.2.4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依法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5.2.5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5.2.6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会同应急管理、财务部门,对因灾伤亡人员和在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给予抚慰或抚恤,同时给予必要的救助;对见义勇为行为予以确认;对因公牺牲者依照相关规定协助开展烈士评定工作。
5.3保险
5.3.1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及时将损失情况通报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和纠纷处理工作。
5.3.2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5.3.3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协助市相关部门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等保险。
5.4调查与评估
5.4.1突发事件发生后,由相关主责部门牵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组织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工作的机构,应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组建调查组,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5.4.2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根据需要,由区应急委配合市处置主责部门或自行组织开展应对工作总结评估。
5.4.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北京市及其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5.5监督检查问责与奖惩
5.5.1区委、区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其限期整改。
5.5.2存在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危害扩大,不服从上级党委政府统一指挥,迟报、漏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和善后工作,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6.1.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东城消防救援支队是东城区应急处置与救援的主力军,承担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
6.1.2专业应急队伍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本区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骨干力量,主要由区应急管理、网信、科技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城市建设、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宣传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组建,承担各行业(领域)专业处置与救援职责。
区应急委统一领导区级专业应急队伍的规划建设,并由区应急办统筹管理。区各专项指挥部、分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本行业(领域)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未组建区级专业应急队伍的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与相关部门建立专业应急队伍使用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或参与应急处置的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有权调用区级相关专业应急队伍。专业应急队伍到达事发现场后,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根据需要,由区应急委统一调动专业应急队伍赴京内其他区执行任务。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北京市有关部门要求调动专业应急队伍赴京内其他区执行任务时,应及时向区应急办报告。
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与相关企业签订应急救援服务保障协议,采取政府资助、合同约定、委托等方式,每年由政府提供一定的值班备勤、装备维护、救援补偿费用。
6.1.3基层应急队伍
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重要力量,由区应急委统筹,依托街道(地区)、社区、辖区内灾害信息员、专职安全员、城管监督员等具有安全管理相关职责的基层网格员,以及成年社区志愿者、警务人员、医务人员等具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人员组建基层应急队伍,在街道(地区)、社区的组织下,充分发挥到场快、情况熟的优势,开展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等工作。
6.1.4社会应急队伍
社会应急队伍是本区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辅助力量,由区相关部门负责,在社会应急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能力培训、应急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支持。通过建立与专业应急队伍的联演联训机制等,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共青团、应急志愿者等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有序参与公共安全与突发事件应对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以及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安抚等工作。
6.1.5驻区部队是处置突发事件的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本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1.6应急专家队伍
专家队伍是本区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支撑力量。区相关部门应分别建立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以及综合管理等领域专家和实践经验丰富的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的应急专家队伍。根据需要,应急专家队伍为东城区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为突发事件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
6.1.7区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事权、财力划分原则,将应急队伍建设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同时逐步探索建立多元化的经费渠道。
6.2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2.1区应急办负责组织规划,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配合,建立健全本区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突发事件的指挥要求。主要包含:应急管理信息系统、有线通信调度系统、无线通信指挥系统、图像监控系统、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等。加强应急指挥车等移动指挥装备建设,提升现场指挥保障水平。
6.2.2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科技和信息化、机要部门负责组织,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配合,逐步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信息资源库,建立各类风险与隐患监控数据库、专业数据库、应急预案库、应急专家库、应急队伍库、应急物资库、应急避难场所库、辅助决策知识库,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的质量,实现对应急指挥的辅助决策与支持。
6.2.3公安部门牵头,科技和信息化等部门配合,加强全区各级各类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进一步加大图像信息资源整合力度,完善本区图像信息管理系统。
6.2.4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各相关单位参与,整合完善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系统,以有线政务专网、800兆无线政务专网、公共通信网络等为核心,形成覆盖区、街道(地区)、社区的应急通信系统;在网络中断或出现盲区时,区人防办部署应急移动通信保障车,保障事发现场应急通信网络畅通。
6.3交通运输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保障抢险救援车辆优先通行。住房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负责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交通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
6.4物资装备保障
6.4.1建立健全平时服务与灾时应急相结合、实物储备与产能储备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实现应急物资的集中管理和统一调拨。
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制定本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本区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机制,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应急管理、商务、物资储备和各类突发事件处置主责部门会同规划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分别建设本行业(领域)应急物资储备的监管、采购、储备、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确保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
6.4.2应急管理、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掌握本区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储备和经营库存和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负责应急机制启动后的市场监测,调动经营企业现有生活必需品库存投放市场。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编制应急药品和物资储备目录和计划,组织落实应急药品的储备和供应。
6.4.3区相关部门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按照“平战结合”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的装备及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根据处置需要提出应急物资需求,经主管区领导批准后下达应急物资调拨指令。北京市或市相关部门、京内其他区需要调拨本区应急物资时,由区应急委统一协调。
6.4.4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外部资源,积极建立与市相关部门、京内其他区的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作为本区应急物资储备体系的有效补充,以备本地区物资短缺时迅速调入。
6.4.5本区依法推动家庭应急物资储备。必要时,以政府名义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保证供给。
6.5医疗卫生保障
根据“分级救治、无缝衔接”原则,分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等阶段组织实施救护。北京急救中心(120)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现场抢救、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卫生健康部门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并会同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安全情况。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及时检查灾区的食品安全情况,并负责迅速组织向突发事件影响地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6.6治安保障
6.6.1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公安、交管部门和事发地街道(地区)、社区负责治安保障,在处置现场周围确定核心封控线、安全封控线,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6.6.2由公安部门牵头,必要时协调驻区武警部队予以协助和配合,承担对重要场所、重要目标和救灾设施的警卫;街道(地区)、社区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突发事件地区的社会稳定。
6.6.3突发事件现场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时,先期处置人员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等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避免次生灾害发生。
6.7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根据突发事件危险程度及事态发展情况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按照疏散预案组织居民进入避难。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避难人员的正常生活。
6.8资金保障
6.8.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按照区财政支出预算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区财政部门要在一般预算支出中设置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并根据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需求,逐步提高资金提取比例。
6.8.2区财政部门负责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和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的管理。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结构,削减部门支出预算,集中财力应对突发事件;经区政府批准后启动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必要时动用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6.8.3按照“急事急办”的原则,简化工作环节,凡区政府批准的拨款事宜,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6.8.4区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应急专项准备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8.5区相关部门、街道(地区)所需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等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区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援助。
6.9法制保障
6.9.1在突发事件发生、延续期间,区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
6.9.2在突发事件发生、延续期间及善后阶段,区司法局按区政府要求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并视情况组织律师团队对突发事件应对提供法律支撑。
6.9.3区政府做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出专项工作报告。
7 预案管理
7.1制订与备案
7.1.1区应急办负责本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区各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制修订区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巨灾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区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各分指挥部根据区级应急预案体系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7.1.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鼓励通过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以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有效性。
7.1.3区应急委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要求,结合实际需要,做好相关应急工作手册、事件应对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编制工作。
7.1.4区、街道(地区)的总体应急预案分别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专项应急预案抄送上级人民政府有关牵头部门备案;部门应急预案、巨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报送区政府备案的应急预案,由区应急局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
7.1.5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当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位预案中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主要风险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在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等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7.1.6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分指挥部、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根据区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定期检查应急预案工作落实情况。
7.2应急演练
7.2.1区应急办统筹全区应急演练工作,负责区级重点应急演练的规划、组织协调、考核评估与综合管理,检查指导全区应急演练工作,并定期组织全区综合应急演练。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在修订过程中,专项指挥部办公室需开展验证性应急演练。
7.2.2区各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本系统、本领域、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演练工作,并加强对分指挥部和基层单位应急演练工作的指导,每年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各街道(地区)负责本地区应急演练的综合管理工作,每年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
7.2.3应急演练包括计划、准备、实施、评估总结和改进五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联动机制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善。
7.3宣传与培训
7.3.1宣传教育
由应急管理、宣传部门组织协调,各专项指挥部、分指挥部、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教育规划,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风险防范意识和应急知识与技能。
区委宣传部、区人防办、区红十字会等单位在区应急委领导下,协助区应急办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本区党政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本区域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实施在校学生相关应急知识的教育。
新闻媒体、政务新媒体要积极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7.3.2培训
区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区委党校的作用,面向区属机关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干部、政府新闻发言人、基层干部,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相关知识培训,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内容,增强区属机关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区相关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应急志愿者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突发事件应对基本技能,增强现场组织、自救互救及配合专业应急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
8.1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总体应急预案:是区党委、政府及街道(地区)分指挥部组织管理、指挥协调所管辖区域内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本地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区党委、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区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本单位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根据自身实际,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
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部门、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工作手册可与应急预案合并编制。
事件应对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是指为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而设立,由有关区领导(任总指挥)及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组成的议事协调机构。
区相关部门:是指与应对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处置、善后、保障等各环节有关的区委、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即区属相关部、委、办、局。
区有关单位:是指与本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列为区应急委组成单位,但不在区委、区政府工作部门范围内的区相关人民团体、市垂直管理部门设在本区的机构等其他单位,包括:区红十字会等。
突发事件分指挥部: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各街道办事处和重点地区为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而设立的,由有关街道(地区)领导(任总指挥)及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组成的议事协调机构。
突发事件社会动员:是指应对突发事件时,区政府、街道(地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政治、经济、科技、教育等方面统一组织的动员准备、实施和恢复活动。
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是指每年按照区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经区政府批准后可用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是指按照结余不结转的原则,每年在区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固定额度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类突发事件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应急演练:是指各部门,各街道(地区)、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针对特定的突发事件风险和应急保障工作要求,在预设条件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和程序,为提高应急能力而进行的一种模拟突发事件及应急响应过程的实践活动。
单项应急演练:是指只涉及应急预案中特定应急响应功能或现场处置方案中一系列应急响应功能的演练活动。注重对一个或少数几个参与单位(岗位)的特定环节和功能进行检验。
综合应急演练:是指涉及应急预案中多项或全部应急响应功能的演练活动。注重对多个环节和功能进行检验,特别是对不同单位之间应急机制和联合应对能力的检验。
8.2本预案说明
8.2.1本预案由区政府负责制定,并由区委、区政府负责审定。区应急委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编制修订工作由区应急办具体负责。
8.2.2区应急办负责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区应急委提出修订建议。
8.2.3《东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东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东政发〔2016〕46号)同时废止。
8.3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8.3.1突发事件分类
(1)自然灾害类
序号 | 名称 | 牵头编制部门 |
1 | 东城区防汛应急预案 | 区应急局 |
2 | 东城区扫雪铲冰应急预案 | 区城市管理委 |
3 | 东城区地震应急预案 | 区应急局 |
4 | 东城区沙尘暴天气应急预案 | 区园林绿化局 |
5 | 东城区突发林木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 | 区园林绿化局 |
(2)事故灾难类
序号 | 名称 | 牵头编制部门 |
1 | 东城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 区应急局 |
2 | 东城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 东城交通支队 |
3 | 东城区道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区城市管理委 |
4 | 东城区桥梁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 区城市管理委 |
5 | 东城区公共供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区城市管理委 |
6 | 东城区地下管线抢修应急预案 | 区城市管理委 |
7 | 东城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 区城市管理委 |
8 | 东城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区城市管理委 |
9 | 东城区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区城市管理委 |
10 | 东城区人防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 区人防办 |
11 | 东城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 东城消防救援支队 |
12 | 东城区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 区住房城市建设委 |
13 | 东城区公共场所人群拥挤踩踏事故应急预案 | 东城公安分局 |
14 | 东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区生态环境局 |
15 | 东城区空气重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 区生态环境局 |
16 | 东城区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区委网信办 |
17 | 东城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区委网信办 |
18 | 东城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 区市场监管局 |
(3)公共卫生事件类
序号 | 名称 | 牵头编制部门 |
1 | 东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区卫生健康委 |
2 | 东城区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区市场监管局 |
3 | 东城区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区市场监管局 |
4 | 东城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 区卫生健康委 |
(4)社会安全事件类
序号 | 名称 | 牵头编制部门 |
1 | 东城区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 东城公安分局 |
2 | 东城区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 东城公安分局 |
3 | 东城区社会治安事件应急预案 | 东城公安分局 |
4 | 东城区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 区民族宗教办 |
5 | 东城区校园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区委教育工委 |
6 | 东城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7 | 东城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区政府外办 |
8 | 东城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 区委宣传部 |
9 | 东城区粮食供给应急预案 | 区商务局 |
10 | 东城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区金融服务办 |
8.3.2应急保障类
序号 | 名称 | 牵头编制部门 |
1 | 东城区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 |
2 | 东城区突发事件应急救助预案 | 区应急局 |
3 | 东城区应急物资装备保障预案 | 区应急局 |
4 | 东城区生活必需品供应应急预案 | 区商务局 |
5 | 东城区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预案 | 东城交通支队 |
6 | 东城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保障预案 | 区卫生健康委 |
7 | 东城区突发事件秩序管控预案 | 东城公安分局 |
8.3.3巨灾应对类
破坏性地震、极端天气等巨灾应急预案体系的具体构成,由区应急委根据本区面临的巨灾风险和工作实际,另行发文明确。
8.4东城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组织体系框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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