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3. [实施日期] 2017-08-29
  4. [成文日期] 2017-08-28
  5. [发文字号] 东政办发〔2017〕17号
  6. [失效日期]
  7. [发布日期] 2017-08-29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东城区食品安全监管属地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北京市东城区食品安全监管属地责任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8日    

 

北京市东城区食品安全监管    

属地责任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东城区作为首都核心区,特殊的位置,更加突显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为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工作,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为进一步在全区贯彻落实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北京市强化区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属地责任管理办法》,强化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属地责任    

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科学治理体系建设,推进食品安全工作重心下移、力量配置下移,加强属地管理,努力将各类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将问题解决在基层,逐步建立起市、区级政府负总责、职能监管部门履职尽责、街道和相关部门联防联控、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基层食品安全工作机制,确保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吃得安全。    

二、强化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政府对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区政府成立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健全机构、配备人员、明确职责、密切配合、严格考核、强化保障”的总体要求,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完善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信息共享机制街道、社区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的运行机制,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重点工作计划,不断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确保本辖区的食品安全状况良好。应当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监察员队伍,明确其协助执法、信息报告、宣传教育等工作职责,完善相关管理规范和工作机制。    

三、加强街道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建设    

各街道成立街道一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部署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重大工作任务,统筹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进长效监管机制建设,督促各成员单位、街道、社区及相关单位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各街道应制定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属地责任管理办法,明确街道食品安全组织领导、经费保障、预案制订、应急处置、事故报告、食品安全年度监管计划制订、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教育等方面的职责,并与驻区相关单位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督促责任落实。    

各街道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及时消除监管盲点,有效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加强本辖区内各部门间、各街道间以及部门与街道之间的协调议事、形势会商、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    

各街道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辖区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应有明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计划,有具体目标、措施和实施步骤。    

四、加大经费投入、保障基础设施建设    

保障食品安全工作经费投入,将其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食品检验检测、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应急处置、执法装备配备、信息化建设、食品药品安全监察员(信息员)队伍建设等工作。    

应强化执法车辆、执法装备、检验检测设备配备,推动区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机构及社区食品监测站点建设,不断增强风险防控能力。    

各街道要加大经费投入和食品药品监管所办公场所以及附属设施的建设,保障食品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加强食品监管信息化网络建设    

要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区卫计委、区食药局、公安分局、区教委、区住建委、区质监局等相关成员单位在获知以下食品安全信息后,应当相互通报:    

1.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信息;    

2.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的事故举报;    

3.医疗机构接收的病人属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且与食品安全有关的;    

4.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且与食品安全相关的;    

5.食品安全相关的涉刑案件。    

六、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一)制定年度计划    

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区食药安办)每年应组织各成员单位制定本辖区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管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各街道要结合辖区特点制定本辖区年度监管计划。    

食品安全年度监管计划应当将下列内容作为监管重点: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2.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以及乳制品、蔬菜、肉及肉制品、水产品、散装食品等重点高风险食品;    

(二)制定年度监测抽检计划    

区食药安办要按照市级食品安全监测抽检计划,结合本辖区的食品安全状况,制定本辖区食品安全监测抽检方案,并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七、实施风险防控管理    

对监测抽检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区食药安办要及时督促有关监管部门上报相应市级监管部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或风险蔓延。    

 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各街道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辖区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明确责任部门,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挂账管理,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重点整治。    

对本辖区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由区食药安办或街道统一组织联合执法和整治,防止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    

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八、加强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培训能力建设    

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各街道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公益宣传,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九、完善应急处置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区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事故处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做出规定。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要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按照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统一组织协调区卫计委、区食药监局、区质监局、区园林绿化中心等成员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接到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应当按照区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处置职责和程序,向区政府上报,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    

十、拓宽社会各界监督参与渠道,实施社会共治    

应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应当鼓励和支持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食品安全领域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制度,明确举报的受理机构、内容、程序以及奖励条件,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    

十一、严格开展履职督促检查    

区政府要定期组织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对履行食品安全责任的情况开展督促检查,主要包括:    

1.建立落实组织领导、事故查处、联合执法等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的情况;    

2.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以及专项整治情况;    

3.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处置情况。    

食药安办应当就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整改责任书》,并及时反馈问题单位,要求其制定整改方案,就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形成整改报告。相关单位应当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访,确保发现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十二、严格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与追究    

实行食品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制。区政府对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各街道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的具体工作由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实施。评议、考核结果应当向其书面反馈,并纳入对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的综合考核评价。由区政府根据评议、考核情况对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约谈、督查整改、责任追究。    

对未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根据《东城区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区政府领导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被约谈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纳入对街道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建立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各街道、各成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1. 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2. 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3. 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4.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各街道、各成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1. 未确定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未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    

2.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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