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2025-1830

日期:2025-12-11 13:30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审理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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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政复字〔20251830

 

申请人:X

被申请人: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X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于2025年8月9日提交的举报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未告知是否立案的行政行为违法向本机关邮寄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10月13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25年8月9日提交的举报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未告知是否立案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5年81在如家旗下北京站崇文门华驿酒店消费,发现该店产品不合规的问题,向被申请人邮寄挂号信提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811日签收,截至提起复议时未收到被申请人回应。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告知职责。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当面听取意见,申请人放弃参加且未通过其他方式发表意见。

被申请人称: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1.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2.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已作出立案决定并电话告知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

2025年8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出的举报,主要内容为申请人于2025年7月31日在美团app订购了如家旗下北京站崇文门华驿酒店,反映该酒店房间的洗发膏和沐浴露自行分装没有标签,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请求被申请人查处并申请奖励。

经被申请人核实,申请人所称如家旗下北京站崇文门华驿酒店,经营者为北京伯鑫宾馆有限公司西花市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花市大街39号。

8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立案决定,并于次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申请人2025年8月11日制作的《投诉举报事项转办登记单》、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书》及随附举报材料;

2.被申请人2025年8月28日制作的《立案审批表》;

3.被申请人2025年8月29日同申请人通话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稿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处理举报事项法定职责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照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于辖区内有关化妆品监管的举报具有法定处理职责

二、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处理举报事项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依照上述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发现线索或收到举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11日收到申请人举报,于8月28日作出立案决定,于8月29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了处理申请人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本机关受理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X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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