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体育馆路街道办事处
强制拆除决定书
京东体育馆路街道强拆字﹝2021﹞005号
当 事 人:张淑萍
住(地)址:北京市崇文区龙潭西里16楼后平房18号
案 由:违法建设
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于2018年7月17日,对你位于北京市东城区龙潭西里16号楼南侧实际管理并使用的违法建设,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京东城管限拆字〔2018〕190004号),限你2018年8月5日前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经复查,你在限定期限内未自行履行拆除义务。
2020年8月27日,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告(京东城管催字[2020]00021号),催告你在2020年10月31日前履行义务。经复查,你仍未自行履行义务。
2021年6月1日,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向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强制拆除上述违法建设。2021年6月8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并责成(体育馆路街道办事处)对你搭建的上述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和《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你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逾期仍未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同时,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逾期不缴纳的,可依法加处滞纳金。
你享有变卖可回收建筑材料并占有残值的权利,同时负有自行清除其余建筑垃圾的义务。如你自行回收清理,应在强制执行前12小时内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强制执行后的48小时内将建筑材料清理完毕;未事先提出书面声明或者事先提出书面声明但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处置完毕的,本行政机关将予以清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体育馆路街道办事处
二Ο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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