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工伤认定
【设定依据】
1.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国务院令58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2.《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京人社工发﹝2011﹞378号)
3.《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2号)
【申请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报材料齐全,在上述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
【办理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原件2份)
2、劳动关系证明(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包括但不限于病历、影像学/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住院病案等)(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4、申请人为死亡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提供的职工死亡证明(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5、职工近亲属为职工申请工伤时提交的近亲属身份证明(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6、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时需提交的居住地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7、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或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或因工外出的职工工作地点证明(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9、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受伤职工签字,并提交被授权委托人及受伤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1份)
10、工伤报告书(包括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关系,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职工就医治疗情况,职工伤害程度,是否认定为工伤意见。要求法定代表人与受伤职工签字确认。)(原件1份)
11、其他相关材料(《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第八条规定,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提交材料,并按照下列规定附具相关证明: (一)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五)项情形的,附具伤害事故证明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证明; (二)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情形的,附具意外伤害证明或者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三)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情形的,附具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四)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附具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记录; (五)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附具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六)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附具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出具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职工死亡的,应当同时附具死亡证明。)(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上述交至工伤科的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地点】
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92号工伤保险科
【办理时间】
接收材料:周一至周四,每日上午9:00-12:00
工伤调查:周一至周五,每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领取结论:周一至周五,每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
010—84038437
【办理流程】
申报-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详见附件)
东城区工伤认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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