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 调档函服务
文件依据:
1.《关于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我市人才交流机构存放人事档案的暂行办法》 (京人学字〔1990〕10号)
2.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3.关于印发《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发〔1997〕60号)
4.关于印发《北京市流动就业人员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1〕263号)
5.《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办理时间: 工作日09:0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服务范围:
1.委托存档单位劳动年龄内的本市户籍职工
2.劳动年龄内的本市户籍人员办理个人委托存档可到户籍地所在区的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开具调档函
提交材料
1、本人有效证件;
2、委托存档单位介绍信(个人存档无需提供);
办理流程:
1. 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
2. 工作人员审核
3. 审核合格的,开具商调(接收)函
4. 审核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原因,返还提交材料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即时办结
审批权限:经办人员现场审核
办理地点:东城区朝内大街192号一层
联系电话:010—84038437
备注:
1. 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电子身份证)、社保卡(电子社保卡)、护照、机动车驾驶证
2.上述须本人办理的相关业务,若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交本人书写并签名的委托书(委托书中需写明委托人、被委托人有效证件号及具体办理业务事项)、委托人和经办人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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