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零就业家庭认定 |
服务对象类型: |
个人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
收费标准: |
免费 |
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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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户籍所在地社区(村)设立的专门受理窗口 |
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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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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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87091902 |
监督电话: |
84023982 |
相关表格: |
点击下载 |
所属部门: |
人力社保局 |
办事程序: |
【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零就业家庭”条件的劳动力: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本市非农业户籍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内退人员、办理提前退休人员除外)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进行了失业登记,且无一人就业的家庭。 二、农村“零就业家庭”:本市农业户籍家庭中,男16至59周岁、女16至49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既未从事一产(农、林、牧、渔)经营项目,又进行了转移就业登记,且无一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家庭。 【办理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原件; 三、《“零就业家庭”情况表》(一式两份); 四、认定“零就业家庭”的书面申请。 【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认定“零就业家庭”的劳动力按照规定准备有关材料。 第二步:由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所指派2名工作人员(或劳动保障协管员)于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家庭劳动力就业状况进行核实,填写《“零就业家庭”劳动力调查核实记录表》。 第三步:核实无误的认定为“零就业家庭”,在《“零就业家庭”情况表》加盖公章,一份街道政务服务中心留存,一份交由社区(村)保存。 第四步: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将“零就业家庭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为“零就业家庭”建立服务台账,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可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和促进就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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