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单位就业登记
政策依据:
1.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2.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79号)
3. 《关于调整城乡就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7〕32号)
4.《关于进一步调整城乡就业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7〕171号)
5. 《关于调整农转非劳动力就业失业登记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8〕172号)
6.《关于新开办企业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办理后相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8〕170号)
7. 《关于用人单位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8〕252号
办理对象:
1. 本市登记失业人员
2. 初次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本市人员
办理材料:
自2018年12月21日起,申请人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并办理职工参保手续,就业登记手续同步办理。就业登记信息以参保登记信息为准,不再单独办理,不需要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
1.用人单位注册地或经营地
2.招用人员的档案所在地的街道政务中心
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
咨询电话:010—8709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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