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创业的毕业年度内高校在校生申领《就业创业证》办事指南

日期:2017-03-21 15:0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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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
3.《关于实现创业的毕业年度内高校在校生办理<就业创业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5〕220号)。

【申请条件】
依法从事个体经营,处于毕业年度内的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本市生源成人高校在校生除外)。

【办理材料】
㈠《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及个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一张;
㈡经学生本人签字、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盖章的《核发<就业创业证>信息采集表》;
㈢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㈣残疾学生应提供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提供低保金领取证复印件;
㈤具有职业技术资格或专业技术职务的,应提交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
㈥其他。

【办理流程】
第一步:实现创业的毕业年度内高校在校生(本市生源成人高校在校生除外)按照文件规定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实现创业的毕业年度内高校在校生直接向创业地《就业创业证》核发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高校所在地《就业创业证》核发机构代为申领;
第三步:《就业创业证》核发机构根据提交的材料,对毕业年度内高校在校生的人员身份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进行核实;
第四步:审核无误的,将相关信息录入劳动力储备管理信息系统,核发《就业创业证》并进行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标注。申请材料不齐或信息有误的,一次性告知须补正的内容。不符合申领《就业创业证》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五步:《就业创业证》核发机构将申请材料整理留存。返还相关材料原件。

【办理地点】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92号一层

【办理时间】
上午9:00 - 12:00 下午 13:00-17:00

【联系电话】
010—6701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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