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管理的失业人员办理退休后实行社会化管理办事指南

日期:2017-03-21 14:2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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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管理的失业人员办理退休后实行社会化管理办事指南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2.《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3.《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老社养发〔2007〕29号)
4.《关于严格按照国家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3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49号)
6.《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9号)
【申请条件】档案保存在社保所的失业人员
【办理材料】
1.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金核准表》;
2. 《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
3. 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退休人员的,须提供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的《工伤证》、《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等材料。
【办理地点】本人户口所在地社保所
【办理时间】各社保所办公时间
【联系电话】010—87091911

【办理流程】
第一步:失业人员向社保所申请
第二步:社保所到社保中心办理保险关系相关手续。
第三步:社保所将保险及人事档案关系直接实行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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