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国家规定劳动年龄的本市城镇人员补缴社会保险后实行社会化管理办事指南

日期:2017-03-21 14:2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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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超过国家规定劳动年龄的本市城镇人员补缴社会保险后实行社会化管理办事指南
【设定依据】
关于印发《关于超过国家规定劳动年龄的本市城镇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5〕111号)
【申请条件】具有本事城镇户籍,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范围内和本市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北本市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具有符合国家规定满十年以上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但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后未缴纳过社会保险费,在2005年9月30日前已超过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人员。
【办理材料】
1.《超龄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审批表》。
2.《北京市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连续工龄审定表》。
3.《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金核准表》。
4.《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
【办理地点】东城区劳动服务管理中心综合窗口(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92号2层24号窗口)
【办理时间】每月5-20日,上午:9:30—12:00 下午:13.3—17:30
【联系电话】010—87091911
【办理流程】
第一步:为超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单位持退休材料及人事档案至至东城区劳动服务管理中心社会化事务管理科。
第二步:经东城区劳动服务管理中心社会化事务管理科审核合格开具介绍信。
第三步:为超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单位持介绍信及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至社保所办理后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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