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小型微型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设定依据:《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京财经一〔2012〕862号)
申请条件:本市失业人员自主、合伙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可向企业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申请。本市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持有《毕业证书》且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持有自谋职业证明尚未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办理了转移就业登记并取得相关证明的农村劳动力。
办理材料:
1.《北京市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
2.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验资报告》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营业场所权属证明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企业章程及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7.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或贷款卡查询结果复印件)和企业法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10.企业决定申请融资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
11.近两年及当期财务报表;
12.企业一般情况或项目可行性报告;
13.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
14.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需要的相关资料。
申请最高1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还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5.企业现有职工中本市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6.企业招用本市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17.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1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一式四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办理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地址:东城区劳动服务管理中心(东城区长青园路长青园1号楼3层)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联系电话:010—87091911
办理流程:
1.借款人向企业登记注册地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区人力社保局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齐全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则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材料。
2.区人力社保局在申请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对小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和实地考察,确认企业类型、出资人(合伙人)、经营范围等情况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确认资料真实有效后,在《北京市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上签署推荐意见,连同其他申请材料送交担保公司和经办银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时,区人力社保局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所有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3.担保机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规范、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确认担保贷款用途、额度、期限、还款能力、反担保措施等符合政策规定,出具《同意担保意向书》,送交经办银行。
4.经办银行在收到《同意担保意向书》后对材料齐全、规范、符合要求的,经办银行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核工作,确认贷款额度、期限、用途、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符合政策规定,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并通知担保机构和申请人。
5.担保机构在收到银行《同意贷款通知书》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办理反担保手续,在申请人办妥反担保手续后2个工作日内与经办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6.经办银行与担保机构签订《保证合同》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来办理贷款手续,并在贷款手续办妥后1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发放到位,同时通知担保机构和区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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