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办事指南

日期:2020-06-04 14:3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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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失业保险待遇申领

服务对象类型:

个人

办理依据:

1.《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2.《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0)

3. 《北京市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流程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3〕49号)

收费标准:

免费

办理时限:

办理地点:

1. 失业登记地街道政务服务中心

2. 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平台用户中心

办公地址:

乘车路线:

联系电话:

相关网址:

监督电话:

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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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人力社保局

办事程序:

【办理对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办理材料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居民身份证》;

(三)失业人员自选的代发银行开具的存折(卡)及复印件;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承诺书》

(五)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时,应主动到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街道或登录互联网平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网站公共服务平台“就业超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微信公众号“北京人社”)办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失业人员出现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被判刑收监执行等情况,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出现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但未主动办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的,经办机构应停发相关失业保险待遇,责令退回违规领取的金额。拒不退回的,纳入社会保险领域失信人员名单。

       领金人员家属隐瞒个人死亡信息,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申领失业保险金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

令退回骗取的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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