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档案调出

日期:2017-09-20 14:3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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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单位档案调出
文件依据:
1.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2.关于印发《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发〔1997〕60号)
3.关于印发《北京市流动就业人员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1〕263号)
4.关于印发《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服发〔2001〕9号)
5.《关于规范社区管理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转移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服社发〔2005〕1号)
6.《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办理时间: 工作日09:0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办理对象: 委托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管理人事档案的单位职工
提交材料:
1.本人有效证件;
2.档案接收单位开具商调函,抬头为“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
3.单位同意档案转出介绍信或《单位减少存档人员表》。
业务说明:
1. 退休转档:提供《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户籍地街道名称,存档单位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需提供《北京市转往街道管理退休人员养老金转移单》(表二十五),存档单位为非公有制单位的,需提供区人力社保局同意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批复及《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名册》。
2. 入学转档:录取院校开具的《调档函》或入学录取通知书。
3. 异地转档:个人跨地区就业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入职手续后,需提交外省市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县级以上(含县)政府人力社保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出具的有效调函。
※温馨提示:
1. “集体户口”“党组织关系”在我中心的,需将其转出后再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2.档案不得私自拆封和自行保管,应尽快转递到接收单位。
3.存档费应结算至2014年12月。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即时办结
审批权限:经办人员现场审核
办理地点:东城区朝内大街192号一层
联系电话:84038437
备注:
1. 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电子身份证)、社保卡(电子社保卡)、护照、机动车驾驶证
2.上述须本人办理的相关业务,若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交本人书写并签名的委托书(委托书中需写明委托人、被委托人有效证件号及具体办理业务事项)、委托人和经办人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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