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认定劳动密集型小型微型企业

日期:2017-03-21 14:1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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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企业申请认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设定依据:
1.《北京市发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对促进失业人员就业辐射带动作用政府支持政策实施办法》(京财金融〔2009〕735号)
2.《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京财经一〔2012〕862号)
申请条件:申请认定企业向企业注册登记所在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
劳动密集型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当年新招用本市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小型、微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企业当年新招用的失业人员比例=当年新招用本市失业人员人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0%。
本市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持有《毕业证书》且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持有自谋职业证明尚未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办理了转移就业登记并取得相关证明的农村劳动力。
办理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副本及复印件;
3.招用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有效《毕业证书》、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
7.企业安置失业人员前后的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及复印件;
8.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要求的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办理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地址:东城区劳动服务管理中心(东城区长青园路长青园1号楼3层)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联系电话:87091911
办理流程:
1.区人力社保局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齐全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告知申请企业限期补正。
2.区人力社保局自材料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审核工作,填写《北京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一式三份),签署审核意见,并连同相关资料转区财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3.区财政局在接到区人力社保局转来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经复核认定符合贷款支持条件的,在《认定证明》上签署复核意见,复核意见转区人力社保局。
4.区财政局和区人力社保局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登记,对企业报送的资料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并报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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