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

日期:2017-03-21 14:1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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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个体工商户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
设立依据:
1.《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京财金融〔2012〕1082号)
2.《东城区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实施意见》(东人社发〔2011〕66号)
申请条件:本市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依法开办的个体工商户,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本市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依法开办的个体工商户,从事能够挖掘就业岗位安排较多失业人员就业的项目,经审核通过的,由市财政贴息50%。
办理材料:
1.《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个体经营用)》;
2.贴息借款人居民身份证;
3.就业失业登记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
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
5.必要的其他文件。
以上材料均一式五份。
办理地点: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街道社保所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具体时间以街道社保所实际办公时间为准)

联系电话:87091911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街道社保所提出申请。
2.街道社保所对申请材料及项目经营范围进行审核,对符合贴息政策的项目,指导申请人填写《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个体经营用)》,并在申请表上签章确认。
3.街道社保所将申请材料及贴息申请表报送区人力社保局(劳服中心)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由区人力社保局(劳服中心)准备组织开展区级“五方联审”。
4.区人力社保局组织区财政局、街道社保所、担保公司、经办银行对申请材料和贴息申请表进行联审,联审合格的由担保公司进行后续手续办理,联审不合格的告知街道社保所和申请人原因。
5.担保公司为联审合格的申请人进行贴息和贷款担保手续办理,并将相关手续交经办银行。
6.由经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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