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日期:2017-03-21 14:1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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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个体工商户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设定依据:
1.《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京财经一〔2012〕862号)
2.《东城区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实施意见》(东人社发〔2011〕66号)
申请条件:本市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依法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可向户籍或经营所在地社保所提出申请。本市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持有《毕业证书》且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持有自谋职业证明尚未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办理了转移就业登记并取得相关证明的农村劳动力。
借款人应在贷款银行开立账户,且已用于项目经营的资金不低于贷款本金的30%;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有偿债能力。
办理材料:
1.《北京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书》
2.借款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个人承诺书》;
5.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或贷款卡查询结果复印件);
6.经办银行、担保机构需要的相关资料。
以上材料均一式五份。
办理地点: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街道社保所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具体时间以街道社保所工作时间为准)

联系电话:87091911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街道社保所提出申请。
2.街道社保所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申请材料齐全且信息准确无误的,由街道社保所对申请人开展资信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公示3天,对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在《北京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书》上签署意见。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信息填写错误的,由街道社保所指导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完善。
3.街道社保所将齐备的申请材料报送区人力社保局(劳服中心)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由区人力社保局(劳服中心)准备组织区级“五方联审会”。复审不合格的,由区劳服中心将修改意见告知街道社保所,街道社保所指导申请人限期完善材料。
4. 区人力社保局(劳服中心)组织区财政局、街道社保所、担保公司和经办银行对齐备的申请材料进行联审和实地考察,联审和实地考察合格的由担保公司进行后续担保手续。联审和实地考察不合格的,将审核意见告知街道社保所和申请人。
5.担保公司为申请人出具《同意担保意向书》,与经办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6.经办银行为申请人办理放款手续并进行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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