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辖区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办理材料】1.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
2.房屋所有权证或承租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经自采暖居民住宅管理单位确认的《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在采暖季期间由就业转为失业人员的,须提交由原用人单位出具的未领取 自采暖补贴的证明(在职介中心个人委托存档人员除外)
5.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家庭同时有两处住房的,须提交由单位或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未领取采暖补贴的情况证明
6.配偶为产权人或承租人且夫妻户口未在同一户口簿的,需出示结婚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地点】街道社保所
【办理时间】每年3月10日----20日; 9月20日---30日.
【联系电话】87091911
【办理流程】 1.社保所收取失业人员材料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区劳服平台建设科.
2.平台建设科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汇总.
3.执行审批流程.
4.完成审批流程,将相关材料交区财政局.
5.区财政核准后拨款经费,由街道社保所发放至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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