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东城区钟楼湾胡同12号范围内两间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

日期:2014-12-30 15:5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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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东城区钟楼湾胡同12号
范围内两间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

东政发〔2014〕62号

被征收人: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
单位地址:东城区美术馆东街甲24号
法定代表人:赵春军 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磊 性别:男 单位: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
直管公房承租人:刘伟旭 性别:男32岁 户籍地址:钟楼湾胡同12号
根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钟鼓楼广场恢复整治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的通告》(东政发〔2012〕40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对东至钟楼湾胡同以东平房,西至钟楼湾胡同以西平房,南至鼓楼西大街,北至豆腐池胡同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征收搬迁期限为2012年12月12日起至2013年2月24日。
东城区钟楼湾胡同12号在此次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在该址有房屋2间,建筑面积24.13平方米,承租人为刘伟旭。该址有居民户口1户4人,分别是:户主刘伟旭、之母唐启如、之女刘嘉婕、之父刘进才。刘伟旭在该址开办北京钟楼洗衣店。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经北京普阳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评估,该房屋评估价为1434782元(其中房屋重置成新价24357元)。
现征收搬迁期限已过,刘伟旭与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未协商一致,也未能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所承租公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房屋所有权人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按照房屋重置成新价款进行补偿,补偿金额24357元。
二、承租人刘伟旭按照房屋价值补偿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后领取货币补偿,补偿总金额为1500947.96元,其中:房屋市场评估价款扣除重置成新价后补偿1410425元,搬迁费965.2元,电话移机费235元,空调和热水器移机费800元,煤改电补助费4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15732.76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72390元;补偿款专户存储。
三、若承租人刘伟旭选择房屋安置,安置房源为原东城区北桥湾街38号(新地址东城区北桥湾街36号),建筑面积47.71平方米,市场评估价共计2763142元。刘伟旭选定房屋安置后,取得的补偿款与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之间的差额由公房承租人刘伟旭承担。
四、房屋所有权人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和公房承租人刘伟旭应在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钟鼓楼广场恢复整治项目征收办公室办理货币补偿或房屋安置手续。并将北京市东城区钟楼湾胡同12号的承租房屋腾空,交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处置,自建房屋在上述期限内自行拆除或交东城区征收办一并拆除。 若承租人刘伟旭和现居住人无法自行周转,东城区征收办为被征收人提供临时周转住房,地点为:东城区北桥湾街36号,建筑面积47.71平方米。承租人刘伟旭需支付周转期内发生的房租和水、电等费用。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补偿决定,可在接到补偿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三个月内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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