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太仓等四片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草案公示采信情况的通告

日期:2026-08-21 18:05    来源: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东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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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加大公众参与力度,广泛听取公众意见,自2026年6月25日至2026年7月24日,我局组织对《新太仓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2026年—2035年)》草案、《东四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2026年—2035年)》草案、《张自忠路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2026年—2035年)》草案、《天桥-珠市口(东城片)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2026年—2035年)》草案同步进行了现场公示和网上公示。公示期间,共收到书面反馈意见24份,现将公示采信情况通告如下:

  一、双方无重大分歧的意见

  1.公众意见:南剪子巷居民提出,南剪子巷和大佛寺东街是整个片区纵贯南北的一条交通主道,起到了联通各条东西走向胡同的作用,沿路有多所学校,高峰期人流量很大,经常出现堵车现象,建议纳入《张自忠路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2026年—2035年)》草案第三章第8条。

  编制单位意见:《张自忠路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2026年—2035年)》草案第三章第8条“街区现状综合条件评估”明确“街区内全部道路均承担交通功能”,并指出“南剪子巷路侧停车情况较为普遍,多数胡同非机动车停放问题有待改善,对胡同风貌产生一定负面影响”。居民反映的沿线学校集中、高峰时段人流量大、通行拥堵等问题,与现状评估结论相符,属于本次规划重点关注的交通治理范畴。

  该草案中对交通组织与停车治理相关措施引导如下:第七章第22条“交通组织与停车治理”提出“应采用宁静化的交通设计,优化街区出行结构,形成有利于体验历史文化氛围的道路交通组织”“控制街区内机动车行驶速度”“有序推进胡同停车治理”“优化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环境,提高公共交通可达性”,并在第八章第28条提出完善实施保障机制。

  我局意见:编制单位意见属实,双方意见无重大分歧,均予以采信。

  2.公众意见:《张自忠路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2026年—2035年)》草案第15条关于建筑保护要求与措施的措辞应更加明确,以免对以后的具体实施造成误解和困扰。三类2应改为提升类,四类应改为更新类并加入具体更新要求,五类应改为改建类。

  编制单位意见:居民意见符合《张自忠路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2026年—2035年)》草案中第六章第15条“建筑保护要求与措施”的引导方向,该条中已按照建筑风貌与保护价值,将街区内建筑划分为一类-不可移动文物本体、二类-历史建筑本体、三类1-潜在历史建筑、三类2-一般传统风貌建筑、四类-与传统风貌协调的现代建筑、五类-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现代建筑,分类明确了各类建筑的保护修缮、更新改造的管控要求。

  依据2009年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的《北京旧城历史文化街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八条,对不同类别的房屋,采用不同方式进行保护和修缮,该条规定将建筑分为文物类、保护类、改善类、保留类、更新类等类别。为保证政策连续性,本次保护规划采用的建筑保护更新方式的表述与内涵与前述规章保持一致。

  我局意见:编制单位意见属实,予以采信。《张自忠路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2026年—2035年)》草案已明确各类建筑的保护要求与措施,表述与现行规章保持一致。对公众意见部分采信。

  3.公众意见:建议张自忠路南历史文化街区严格保护历史院落与文物建筑,修旧如旧留存老城风貌。

  编制单位意见:公众建议符合《张自忠路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2026年—2035年)》草案第六章第15条“建筑保护要求与措施”中关于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历史建筑本体及第16条“院落保护要求与措施”中关于不可移动文物院落、历史建筑院落的引导方向。

  我局意见:编制单位意见属实,双方意见无重大分歧,均予以采信。

  4.公众意见:东四北大街499号是一座近代商业建筑,保存完好,具有很高的历史文化价值,规划草案图纸针对东四北大街499号相关判定存在前后矛盾问题,集中体现在图5、图6、图8。建议在各图纸中统一明确建筑价值判定,确保表述前后一致无矛盾。

  编制单位意见:东四北大街499号在《张自忠路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2026年—2035年)》草案编制过程中被评估为潜在历史建筑。经再次核查,其所在院落是“三类-历史格局有保护价值且主体格局保留的院落”,对应的建筑保护更新方式为“保护类建筑-历史建筑及潜在历史建筑本体”。已采纳公众意见,在图纸和文本中对东四北大街499号相关内容修改完善,并对其他保护对象进行核查,确保所有保护对象在各图纸中的标注准确一致。

  我局意见:编制单位意见属实,已组织编制团队对各草案图纸、文本进行详细核查。对公众意见予以采信。

  5.公众意见:在东四南历史文化街区中不应进行见缝插针绿化,要有更多空间为非机动车停放,历史文化街区中树木覆盖率已经较大,无需小型绿化区域。

  编制单位意见:依据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复的《首都功能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2018年—2035年)》第四章第42条提出“多途径提高公共绿色空间规模与品质”“增加小微绿地规模,整合利用城市零散闲地、边角碎地、街道胡同转角空间与建筑退线空间见缝插绿”。针对“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空间”的意见,符合《东四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2026年—2035年)》草案第七章第22条“交通组织与停车治理 ”中“结合胡同沿线功能布局及空间条件,合理施划非机动车停车空间”的引导方向。

  我局意见:编制单位意见属实,对公众意见予以部分采信。

  6.公众意见:关于胡同停车,可否考虑将新太仓历史文化街区内不具保护价值的院落改造成为多层式立体停车区。

  编制单位意见:居民意见符合《新太仓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2026年—2035年)》草案的引导方向,草案第六章第18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提出“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地上地下空间统筹利用促进街区传统风貌保护,应优先增补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设施和城市安全设施,适当解决居民基本停车短板”;草案第七章第22条“交通组织与停车治理 ”中提出“分步解决停车难问题”“近期在保持街区内街巷胡同风貌不变和满足消防避险安全的前提下,在较宽路段允许临时停放机动车”“远期以胡同不停车为目标,整治、疏解胡同停车,积极协商街区周边单位停车场地错峰共享”;并在草案第八章第28条提出完善实施保障机制,推进共治共享。对于院落改造,草案第六章第16条“院落保护要求与措施 ”中针对五类-历史格局无保护价值的院落,提出“具备条件时,可按照街区典型院落格局进行改造,并应关注相邻院落”。

  我局意见:编制单位意见属实,双方意见无重大分歧,均予以采信。

  7.公众意见:各草案的图01区位分析图中的老城区内各历史文化街区的名称及边界不统一,同时出现文字错误,需全面核查修正。

  编制单位意见:采纳,已全面复核并修改。

  我局意见:已组织编制团队核查修改并统一底图,双方意见无重大分歧,对公众意见予以采信。

  8.公众意见:前门大街是首都功能核心区第一批传统地名,但在《天桥-珠市口(东城片)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2026年—2035年)》草案保护内容清单中的“3.传统地名”,未列出前门大街。

  编制单位意见:采纳,经复核《首都功能核心区传统地名保护名录(街巷胡同 第一批)》,前门(正阳门)大街隶属于前门街道,道路全线北起正阳门箭楼、南至永安路,全长1400米,清代形成;其中珠市口以南路段地处本历史文化街区范围,依据传统地名保护相关要求,在《天桥-珠市口(东城片)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2026年—2035年)》草案的附表街区保护内容清单传统地名中增补“前门(正阳门)大街”。

  我局意见:编制单位意见属实,已增补“前门(正阳门)大街”,对公众意见予以采信。

  9.公众意见:核实史家胡同53号宅院中的一进院东厢房、西厢房是否为不可移动文物本体。

  编制单位意见:经对已发布的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情况及正在开展的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进行初步核实,史家胡同53号宅院中的一进院东厢房、西厢房非不可移动文物本体。考虑到文物四普工作仍在推进中,《东四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2026年—2035年)》草案第二章第6条“街区保护内容”中提出“后续结合各类普查工作,对保护对象进行动态更新。”

  我局意见:编制单位意见属实,对公众意见予以采信。

  10.公众意见:《东四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2026年—2035年)》草案中东四南大街164号(中国联通)及其南侧的金宝大厦建筑群(含丽晶酒店、丽亭酒店、写字楼等)建筑体量过大,高度过高,建议调整为“五类: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现代建筑”。考虑到目前建筑尚未到达使用寿命界限,所以在该草案的规划期内不会更新,维持现有表述也可以理解。但强烈建议将来在2035年以后、特别是2050年以后的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中,将这两组建筑改列为“五类: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现代建筑”及“更新类建筑”。

  编制单位意见:东四南大街164号(中国联通)、金宝大厦建筑群(含丽晶酒店、丽亭酒店、写字楼等)位于金宝街沿线,周边整体呈现现代简约建筑风格。虽位于历史文化街区,但也临现代化大街和商业商务功能区,承担传统风貌向现代风貌衔接过渡作用,现有建筑的体量、高度有一定的城市设计考虑,并与其承担的商业、商务功能相匹配。本次《东四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2026年—2035年)》草案中,将其划定为“四类-与传统风貌协调的现代建筑”,建筑保护更新方式为“保留类建筑”,并在草案第六章第15条“建筑保护要求与措施”中提出“近期可保留,改建时应恢复传统建筑形式”的要求。

  我局意见:编制单位意见属实,予以采信。对公众意见部分采信。

  11.公众意见:《新太仓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2026年—2035年)》草案的“图04建筑风貌评估图”未将肃亲王新府遗存列为潜在历史建筑,十分不妥。肃亲王新府遗存位于东四十四条、板桥胡同,是肃亲王善耆的王府,是该历史文化街区唯一的王府,历史文化价值高。现存建筑有祠堂(东四十四条91号)、花园洋楼(东四十四条93号)、北部建筑(板桥南巷南侧)等。请在图04中将上述三组建筑标为潜在历史建筑;另请相应修改图09,将肃亲王新府遗存列为“其他具有历史意义场所”。

  编制单位意见:我单位根据居民意见,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并对现场进行复核,经综合评估,将东四十四条91号中路3栋正房及东四十四条93号2层洋楼,共4栋建筑,纳入潜在历史建筑(三类1)。根据草案第六章第15条“建筑保护要求与措施”,具体项目实施前可再次评估建筑风貌。在图09中,已将肃亲王新府标注为“名人故居”,针对大部分遗存已消失的场所,用虚线框标识,已将范围按文献资料进行调整,并增补图例以便于识别。

  我局意见:编制单位已对上述建筑重新进行研究、评估,双方无重大分歧,均予以采信。

  12.公众意见:建议将凌叔华旧居(史家胡同24号,现为史家胡同博物馆)、全绍清旧居(民国时期二层楼,位于干面胡同53号的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对面,门牌可能是干面胡同32号)、凌福彭旧居(干面胡同49号,清代四合院,原与史家胡同24号是一整套四合院)大门及倒座房列为潜在历史建筑。

  编制单位意见:经复核,在本次《东四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2026年—2035年)》草案编制过程中,史家胡同24号由于已进行改建,被评为“三类2:一般传统风貌建筑”和“四类:与传统风貌协调的现代建筑”;干面胡同32号根据现状风貌,二层小楼外立面、屋顶已进行过改造,外墙改为灰色石材立面,被评为“四类:与传统风貌协调的现代建筑”;干面胡同49号大门已列为潜在历史建筑,其倒座房立面、窗户由于已经过改造、更换,被评为“三类2:一般传统风貌建筑”。 

  我局意见:编制单位已对上述建筑重新进行研究、评估,双方无重大分歧,均予以采信。

  13.公众意见:应在《天桥-珠市口(东城片)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2026年—2035年)》草案第6条“街区保护内容”中删除金霖酒店南侧路、世纪天鼎西侧路、218社区路,不将其列为历史街巷。三条道路无正式街巷名称,历史街巷认定不仅简单以建设年代作为唯一依据,应当有深厚的历史文化,能体现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巨大魅力,历史街巷的评选应避免过多过滥。

  编制单位意见:经研究,对公众意见予以采纳。金霖酒店南侧路、世纪天鼎西侧路、218社区路均为二十世纪60—70年代伴随华北光学仪器厂(218厂)及其附属社区的建设而形成,218社区路位置为明清时期龙须沟支流,旧称“后沟沿”。上述三条道路虽见证片区工业建设与城市发展历程,但综合考量街巷历史文化内涵、遗存完整度,本次规划不将其纳入“建议列入传统胡同及历史街巷保护名录”,已在规划草案中删除。

  我局意见:编制单位意见属实,对公众意见予以采信。

  14.公众意见:南剪子巷居民提出考虑到老胡同的现状,尤其是邻里之间共用山墙等情况,居民自主改造面临邻里协调的问题,这时候政府应该主动介入,以促进建筑的改造和维护修缮。建议在《张自忠路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2026年—2035年)》草案中补充:“邻里共用山墙的,居民在提升、更新或改建时,政府有义务主动介入并协调”的要求。

  编制单位意见:居民意见符合《张自忠路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2026年—2035年)》草案中第八章第28条“完善实施保障机制”中“建立贯穿规划设计、施工建设、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风貌管控机制,促进相关部门、街道、主体单位、设计团队高效联动,专家、责任规划师、公众协同参与,树立高标准、精细化治理标杆”“加强公众参与制度化建设,推动社会共治”的引导方向。

  我局意见:编制单位意见属实,予以采信。对公众意见部分采信。

  二、属于我局职责范围的双方存在分歧的意见

  15.公众意见:各草案图01区位分析图中“皇城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文化街区”六个字去掉,改成“皇城”,从而使其与该图中的其他历史文化街区一样。

  编制单位意见:由于皇城历史文化街区的边界范围与“皇城城廓”边界有一定出入,为避免产生误解,各草案图01区位分析图中标注全称“皇城历史文化街区”。此街区名称参照《首都功能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2018年—2035年)》图013历史文化街区、特色地区及地下文物埋藏区规划图进行标注。

  我局意见:编制单位意见属实,予以采信。对居民意见不予采信。

  三、非我局职责范围的意见

  16.公众意见:希望加快平房腾退,尽快开展申请式退租,改善老百姓的生活居住环境,不愿走可以跨院平移。

  编制单位意见:居民意见符合各规划草案中第七章第20条“居住条件改善”的引导方向。本规划不涉及申请式退租的工作方案和实施时序。

  我局意见:编制单位意见属实。申请式退租工作符合各规划草案引导方向。具体退租政策、工作方案不属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内容,已将居民意见反馈至相关主管部门。

  17.公众意见:可否将整院腾退修改为单户自愿腾退,或按比例腾退。单个院落自愿腾退户数超过一定比例,即按整院腾退处置。

  编制单位意见:本规划不涉及申请式退租的政策研究和具体工作方案。

  我局意见:编制单位意见属实。具体退租政策不属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内容,已将居民意见反馈至相关主管部门。

  18.公众意见:礼士胡同居民反馈其家只与灯市口小学一墙之隔,经常受到噪音影响,建议加快保护工作速度,推进腾退。

  编制单位意见:居民意见符合《东四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2026年—2035年)》草案第七章第20条“居住条件改善”中“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可行措施,缓解严重影响居民居家生活安全性、便利性的紧迫问题。制定计划优先推进在本街区长期居住、住房困难居民的居住条件改善工作”“积极推进申请式退租等异地安置与就地改善相结合”的引导方向。本规划不涉及申请式退租的工作方案和实施时序。

  我局意见:编制单位意见属实。改善居住条件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引导方向。具体噪声治理工作以及申请式退租实施时序不属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内容,已将居民意见反馈至相关主管部门。

  19.公众意见:重点优先推进灯草胡同保护更新工作。

  编制单位意见:居民意见与《东四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2026年—2035年)》草案的整体目标契合,有利于保护传承东四南街区历史文化价值,并为探索老城平房区就地提升居民生活体验、促进文化持续繁荣的实施路径提供了有益参考。该意见符合第七章第25条“功能布局引导”中“延续街区以居住为主,公共文化、商业服务等功能适度融合的功能格局”的引导方向。本规划侧重总体管控与引导,不涉及具体保护更新项目的实施计划。

  我局意见:编制单位意见属实。具体保护更新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属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内容,已将居民意见反馈至相关主管部门。

  20.公众意见:建议增加私房腾退方案。新太仓片区有多处私产院落的居民也期盼改善居住环境。

  编制单位意见:居民意见符合《新太仓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2026年—2035年)》草案第七章第19条“人口与建筑规模”及第20条“居住条件改善”的引导方向。本规划不涉及申请式退租的工作方案和实施时序。

  我局意见:编制单位意见属实。私房腾退工作方案不属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内容,已将居民意见反馈至相关主管部门。

  21.公众意见:新太仓片区存在大量自建违建的房屋。可否单独列出一个章节,明确关于自建房与违建的处理方案,以及处理过后的替代方案。

  编制单位意见:居民意见符合《新太仓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2026年—2035年)》草案第七章第20条“居住条件改善”的引导方向。本规划不涉及自建违建房屋的认定及处理具体工作方案。

  我局意见:编制单位意见属实。自建违建房屋的认定及处理工作方案不属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内容,已将居民意见反馈至相关主管部门。

  22.公众意见:北沟沿胡同23号是梁启超故居,这个院有文化价值且不适合居住,建议单拎出来赶紧腾退,然后活化利用。

  编制单位意见:北沟沿胡同23号宅院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新太仓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2026年—2035年)》草案中已将其所在院落标注为不可移动文物院落。本规划不涉及腾退、活化利用具体工作方案。

  我局意见:编制单位意见属实。文物腾退、活化利用具体方案不属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内容,已将居民意见反馈至相关主管部门。

  23.公众意见:礼士胡同129号门口绿化面积过大,影响周围市民通行。

  编制单位意见:《东四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2026年—2035年)》草案不涉及公共空间改造的工作方案。

  我局意见:编制单位意见属实,公共空间改造方案不属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内容,已将公众意见反馈至街道及相关主管部门。

  24.公众意见:汪芝麻社区居民提出该房屋房梁歪斜,房管局曾提出由于该房屋与相邻社区用房冲突,难以推进翻盖工作,建议将有安全隐患的民居翻盖。

  编制单位意见:居民意见符合《张自忠路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2026年—2035年)》草案中第七章第20条“居住条件改善”的引导方向。本规划不涉及具体房屋翻盖工作方案。

  我局意见:编制单位意见属实,平房翻盖具体工作不属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内容,已将居民意见反馈至相关主管部门。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东城分局

2026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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