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科技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3. [实施日期]
  4. [成文日期] 2026-10-21
  5. [发文字号] 东经信发〔2026〕18号
  6. [失效日期]
  7. [发布日期] 2026-10-22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东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东城区关于支持OPC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东城区关于支持OPC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北京市东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6年10月21日


东城区关于支持OPC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人工智能+”发展战略,根据北京市经信局《支持人工智能OPC创新发展行动方案》(试行),紧扣东城区“321”产业发展布局,培育壮大OPC新业态、新主体,推动人工智能赋能千行百业,激活数字经济创新动能,助力中小企业数字化、智能化提质升级,结合区级实际情况,制定本行动方案。

  第一条 总则。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北京市 “人工智能+” 战略,精准对标东城区“321”产业发展布局,着力孵化壮大以人工智能为支撑的 OPC,加速人工智能赋能千行百业,激活数字经济新动能,引领中小企业提质焕新,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为OPC提供算力和模型支持。大力支持OPC运用大模型、智能体等各类AI工具开展研发创新、商业转化,对符合要求的企业自主购买市场化算力或大模型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的50%给予算力或模型支持(Token券),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条 支持OPC人工智能生态平台。聚焦Token统一服务平台、东城区新智算力与大模型研究院等人工智能平台,强化平台的生态公共基础设施平台支撑,依托平台各生态联盟企业的能力,提供基于基座大模型的全套AI工具如模型训推平台、智能体开发平台和数字员工工厂等。根据平台生态集聚规模,对运营主体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

  第四条 支持面向OPC的高质量数据集供需方。支持优质行业数据主体通过规范交易平台向OPC开放专业数据集,鼓励OPC采购、使用合规高质量数据集,对供需双方依托优质数据集形成行业、区域等示范效应或可推广案例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资金支持。

  第五条 优先对OPC开放应用场景。优先对OPC开放应用场景。聚焦中轴线、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胡同四合院等文化IP,隆福寺、王府井、南锣鼓巷等消费场景,健康养老、中医药康养等医疗场景资源,支持OPC运用AIGC等技术打造多业态融合的服务消费新场景,参与数字文化、数字旅游、数字医疗、数字政务等场景建设。发挥驻区中央单位资源优势,建立央地协同应用场景资源池,定期梳理发布部委信息化建设、政务服务、行业监管、数据服务等场景需求清单,支持OPC承接中央单位数字化项目,推动区内场景与央属资源贯通对接。打造区内真实场景需求“订单池”,面向OPC分档提供订单,助力企业成长。

  第六条 打造OPC特色创业社区。立足东城区“科创金三角”“文化金三角”产业布局,依托环贸区域、航星园、禄米仓视听园等空间,多点式布局、差异化定位,分片打造OPC社区。鼓励运营方优化租金定价机制,降低入驻企业成本,提供法务、财务管理、税务咨询、知识产权、合同签署、投标和商务交付等一站式服务。对运营规范、入驻企业达到一定规模且形成较好服务成效的OPC社区,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运营支持。

  第七条 提供金融服务支持。联动整合银行、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资源,为OPC发展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多元化融资保障。创新金融服务模式,支持金融机构面向OPC创业核心个人推出专属消费信贷产品,并给予政府贷款贴息支持,以个人信贷赋能助力OPC企业经营发展。支持OPC生态运营主体发起设立OPC科创培育基金。

  第八条 OPC初创培育与梯度成长。依托东城区与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传媒大学等八所高校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深化校企产学研协同联动,为OPC搭建联合研发、课题攻关、技术共创合作平台。支持OPC积极参与国家级、市级创新创业赛事活动,健全完善OPC全周期接续培育机制,将优质OPC纳入东城区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梯度培育体系予以政策支持。

  第九条 人才保障服务体系。鼓励科技人才、文化创意人才、商务服务人才扎根东城创办OPC主体。优化OPC人才服务,支持OPC人才申报东城区人才项目,提供人才认定、工作居住证、人才引进等服务。衔接东城区人才住房保障政策,强化医疗等配套服务,符合相关要求的,按照区内青年人才创新创业政策、集贤计划予以支持。

  第十条 附则。在实施过程中,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措施多项条款,或已享受区级其他政策支持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不重复、不叠加享受支持,法律、法规、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数字文化微视听、医药健康、科技创新等领域的具体执行问题,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解释;对本措施条文含义需进一步明确的,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会商确认。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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