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分类] 其他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烟草专卖局
  3. [实施日期] 2026-07-08
  4. [成文日期] 2026-06-08
  5. [发文字号] 京烟东法〔2026〕1号
  6. [失效日期]
  7. [发布日期] 2026-06-08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东城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雪茄烟专业店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区局(公司)各部门:

  现将《北京市东城区雪茄烟专业店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东城区烟草专卖局

2026年6月8日 


北京市东城区雪茄烟专业店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雪茄烟零售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进一步优化雪茄烟零售市场资源配置,促进雪茄烟零售市场规范化、专业化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东城区行政区域内的雪茄烟专业店零售点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雪茄烟专业店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范围仅含雪茄烟本店零售)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专门从事经营雪茄烟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本规定遵循依法行政,总量管理,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信赖保护,尊重市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雪茄烟零售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等原则。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五条  雪茄烟专业店零售点的设置实行总量控制模式,根据辖区内人口数量结构、经济水平等客观条件,综合考虑雪茄烟消费特点、市场需求等因素,本辖区雪茄烟专业店零售点数量上限为42个,达到数量上限后不再新增,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办理。

  当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北京市东城区烟草专卖局可对布局规定中的数量上限进行评估和调整,并公告实施。

  第六条  设置雪茄烟专业店零售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雪茄烟本店零售为主营业务,同时经营的其他配套业务,应与雪茄烟零售业务有营销互补关系,包括但不限于餐饮、会所、酒吧、茶室、咖啡店、俱乐部等;

  (二)经营场所符合以下条件:

  1.面积达到60平方米以上;

  2.经营场所应对公众开放且能够自由进出;

  3.经营场所内具备4平方米以上专业恒温恒湿系统的独立雪茄房,或配备总容量600升以上具有恒温恒湿功能的雪茄烟柜;

  (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雪茄烟专业店零售点不作为普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中实地核查距离的参照物,在总量控制区域内,与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证限量分开独立计算。

  第八条  雪茄烟专业店零售点的持证零售户申请变更许可范围的,应当符合《北京市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及《北京市东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要求。兼营或专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持证零售户申请变更许可范围为仅含雪茄烟本店零售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雪茄烟的;

  (四)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少年宫及其周边100米内;

  (五)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六)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八)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的;

  (九)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十)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十一)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的;

  (十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三)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雪茄烟的;

  (十四)通过信息网络销售雪茄烟的;

  (十五)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六)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照“以一换一”原则办理:

  (一)因中小学校、幼儿园、少年宫等新建、扩建或搬迁等客观原因,导致原持证人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继续经营,原持证人重新申领的;

  (二)经营主体为自然人,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配偶、父母、子女需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持相关证明材料重新申领的;

  按照“以一换一”原则办理,原持证人应在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歇业后30个自然日内提出申领申请。

  第十一条  本规定雪茄烟专业店零售点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少年宫之间的距离测量遵循以下规则:

  (一)测量需在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行人行走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二)测量起始点为出入口的中间点,有多个出入口的,选择两者距离最近的出入口中间点作为起始点;

  (三)遇到台阶时,应上行台阶(不绕行、不从无障碍通道穿行)至出入口中央,台阶距离计算在距离之内。遇到不同层时,应将楼层、电梯、步行梯的高度、长度排除在外。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以上”“上限”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东城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遇本规定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6年6月8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即2026年7月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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