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东城区关于推动金融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北京市东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1月22日
北京市东城区关于推动金融产业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结合东城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在东城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的持牌金融机构、金融控股集团、国际金融组织、金融基础设施、重点要素市场、优质私募基金等各类市场主体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
二、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按照实收资本规模,1亿元以上、5亿元(不含)以下的,给予资金支持250万元;5亿元以上、10亿元(不含)以下的,给予资金支持500万元;10亿元以上、30亿元(不含)以下的,给予资金支持1000万元;30亿元以上的,给予资金支持2500万元。
第四条 鼓励持牌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增资、并购重组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增资10亿元以上、100亿元(不含)以下的,给予资金支持500万元;增资100亿元以上的,给予资金支持10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提档升级。对于银行一级分行,给予资金支持500万元;对于银行二级分行、其他金融机构分公司,给予资金支持3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外资金融机构发展。对外资金融机构中国总部、外资控股金融机构,参照第三条规定给予资金支持。对于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中外合资及外商独资金融机构,实收资本不足1亿元的,可按照1亿元标准执行。对为区域高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资金融分支机构,参照第五条规定给予资金支持。对获批北京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资格或北京市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试点资格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且其管理的试点基金依法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给予资金支持150万元。
第七条 支持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投早投小,培育长期资本和耐心资本。支持私募基金管理人发展壮大,对外实际投资规模累计达到10亿元(含)-50亿元的,给予资金支持50万元;50亿元(含)-100亿元的,给予资金支持100万元;100亿元(含)-200亿元的,给予资金支持200万元;200亿元(含)-300亿元的,给予资金支持300万元;300亿元(含)-500亿元的,给予资金支持400万元;50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资金支持500万元。对于东城区出资参与的股权投资基金,东城区出资部分予以剔除。同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或所管理基金投资项目上市并成功退出的,给予私募基金管理人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累计最高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八条 支持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实际资产在管规模达到20亿元(含)-100亿元的,给予资金支持30万元;达到100亿元(含)-200亿元的,给予资金支持100万元;达到200亿元(含)-500亿元的,给予资金支持200万元;达到500亿元(含)-800亿元的,给予资金支持300万元;达到800亿元(含)-1000亿元的,给予资金支持400万元;达到100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资金支持500万元。
第九条 鼓励金融机构高质量发展。支持金融机构落实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开发针对性产品,拓展服务广度与深度。加强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薄弱环节的资源倾斜力度,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每年根据企业落实金融体制改革、保障国家重大战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创新产品和服务、履行社会责任、获得奖励荣誉等方面情况,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条 加强金融人才高地建设。构建人才配套服务体系,为企业在人才培育、住房、子女教育、医疗服务、养老等生活配套服务方面提供综合保障。
三、附则
第十一条 本措施涉及资金的条款由相关单位自主申报。申报主体应按照当年发布的通知要求及时提交申请,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涉及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策支持的,将依法追究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追回政策支持资金。
第十二条 同一主体、同一项目、同一事项若同时符合本措施多个条款和东城区其他扶持政策,原则上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本措施由东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施行期间如遇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本措施同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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