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国办发〔2025〕27号)及《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落实免费学前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京财教育〔2025〕1486号)文件精神,结合东城区实际,区财政局、区教委制定了《东城区落实免费学前教育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
北京市东城区教育委员会
2025年10月29日
东城区落实免费学前教育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国办发〔2025〕27号)及《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落实免费学前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京财教育〔2025〕1486号)精神,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结合东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减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市、区三级财政教育经费预算安排的,支持东城区逐步推进免费学前教育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减免保育教育费对象及标准
第三条 从2025年秋季学期起,减免本区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
第四条 减免保育教育费标准:
公办幼儿园。按照区教委、区发改委批准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不含住宿费、代办服务性收费等)免除。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区教委与其约定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即750元/生·月(不含住宿费、代办服务性收费等)免除。
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照本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减免标准,即750元/生·月(不含住宿费、代办服务性收费等)免除。高出部分幼儿园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在园儿童家庭收取。
第三章 财政补助标准
第五条 对因减免保育教育费导致幼儿园收入减少的部分,由区财政局统筹中央、市、区三级财政资金补助幼儿园,用于保障区内幼儿园日常运转和学前教育事业发展。
第六条 财政补助资金标准为750元/生·月。区财政局、区教委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七条 补助基数按照北京市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前管理系统”)各幼儿园大班每月在园儿童数,经区教委审核后确定。大班儿童6月毕业后次月起不计入补助基数。
第八条 在落实减免保育教育费政策基础上,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群体,继续按本市及本区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规定做好保障,确保其顺利接受学前教育。
第四章 财政补助资金审核与拨付
第九条 区教委应及时组织幼儿园填报学前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对幼儿园录入的在园儿童信息进行审核。幼儿园应通过学前管理系统对儿童入园、离园、转园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每月核实在园儿童信息,确保学前管理系统内数据与实际在园儿童数相符。
第十条 区财政局将财政补助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及时分解下达,保障本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一条 各幼儿园须于每月月底前向区教委提交当月财政补助资金申请,区教委审核后按月或按季度将资金拨付至幼儿园。
第五章 会计核算与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幼儿园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将财政补助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资金应全部用于办园成本支出。不得用于偿还贷款、缴纳罚款、滞纳金、捐赠及基本建设等支出。
第十四条 享受财政补助资金的幼儿园应通过在门口显著位置、公示栏和招生简章等方式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本学年减免保育教育费标准、免除范围。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区教委应当采取定期检查或随机抽查等形式,对幼儿园享受的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六条 幼儿园因故停办、缓办的,区教委、区财政局应从次月起停止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对于已拨付但不符合补助政策的资金,幼儿园要及时交回。
第十七条 对幼儿园出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依法依规追回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园享受财政补助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财政补助标准应根据中央和北京市政策变化情况、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及幼儿园办园成本等因素,由区财政局、区教委适时提出调整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财政局、区教委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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