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宏观经济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3. [实施日期]
  4. [成文日期] 2025-11-08
  5. [发文字号] 东经信发〔2025〕19号
  6. [失效日期] 2028-12-31
  7. [发布日期] 2025-11-08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东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东城区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东城区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北京市东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11月8日


北京市东城区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

若干措施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北京市关于促进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结合东城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适用于在东城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重点鼓励数字经济、金融业、文化产业、商务服务业、健康产业等领域的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二、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

  第三条 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发展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创新发展、优化升级,培育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的资金支持。单个企业不重复享受,晋级补差。

  第四条 加大专精特新企业人才支持。在人才引进方面,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定倾斜。联合高校、科研机构与专精特新企业搭建人才交流平台,举办人才对接会、技术研讨会等活动,促进产学研用的深度融合。

  三、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

  第五条 提升企业创新研发能力。支持中小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用合作,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给予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贡献的中小企业政策和资金支持。

  (一)获得“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支持;获得“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认定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支持;获得“北京市绿色工厂”认定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牵头或主导制定标准且标准于本年度正式发布执行的给予资金支持:属国际标准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属国家标准的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属行业标准的给予最高30万元资金支持,属于团体标准的给予最高10万元资金支持;

  (四)对于其他有技术重大突破的企业,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一)至(四)项不重复享受。

  四、优化中小企业金融服务

  第六条 加大融资支持力度。降低融资成本,对符合本措施支持方向的中小企业给予以下资金支持。

  (一)同一年度内,向银行申请与生产经营相关贷款的,对实际支付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利息,首次申请给予最高20%的贴息支持,再次申请(含续贷)给予最高30%的贴息支持,最高100万元,纳入贴息范畴的贷款性质需为流动资金贷款;向担保公司申请贷款担保,对实际支付担保费给予最高30%的资金支持,最高20万元。

  (二)鼓励中小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金融机构贷款,对成功贷款并还款完毕的,对其融资成本(包括贷款利息、评估、担保、公证、保险等费用)给予最高30%的资金支持,最高100万元。

  (三)获得投资机构所开展基金投资的中小企业,且年度融资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对其融资总额给予最高0.5%的资金支持,最高100万元。

  (一)至(三)项不重复享受。

  五、鼓励中小企业做大做强

  第七条 推动中小企业创先争优。鼓励企业培育和提升核心竞争力,支持企业做优做强,对符合本措施支持方向,并获得省、市级隐形冠军称号的中小企业,最高给予50万元的资金支持。

  六、附则

  第八条 本措施中“中小企业”是指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最新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划分的中小微企业。

  第九条 本措施涉及资金的条款由相关单位自主申报。申报主体应按照当年发布的通知要求及时提交申请,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涉及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策支持的,将依法追究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追回政策支持资金。

  第十条 同一主体、同一项目、同一事项若同时符合本措施多个条款和东城区其他扶持政策,原则上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本措施由东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施行期间如遇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本措施同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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