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银行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 [实施日期]
  4. [成文日期] 2025-11-08
  5. [发文字号] 东发改办发〔2025〕32号
  6. [失效日期]
  7. [发布日期] 2025-11-08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东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东城区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东城区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北京市东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1 月8日

  

北京市东城区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决策部署,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能和引导作用,帮助符合区域发展方向的优质中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 进一步深化政银担合作的若干措施》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现制定《北京市东城区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如下:

  一、总则

  第一条 管理原则。本办法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的管理办法,严格确保政策发布与执行全过程“公平、公正、公开”,在每年专项资金总预算内,经综合评估,对符合东城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融资项目给予支持。

  第二条 管理部门。东城区设立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由东城区人民政府出资,由东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展改革委)作为主管部门,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三条 管理模式。设立风险补偿资金充分发挥银行、担保公司的责任分担以及财政资金的风险补偿作用,探索政、银、担合作模式,形成政策合力,共同激励引导银行为东城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第四条 资金性质。风险补偿资金是信用保障金,按照政府引导、专业运作、严控风险的原则,重点支持信用授信。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是指自愿遵守本办法规定,并与区发展改革委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担保机构。

  第六条 适用对象。中小微企业划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其后续政策规定,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点聚焦科技、文化、数字经济等高成长的中小微企业。

  第七条 重点支持融资金额1000万元(含)以下的融资项目,融资资金应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二、管理方式

  第八条 风险补偿资金规模为10000万元,首期规模3000万元。

  第九条 风险补偿资金由区发展改革委开设专户进行管理。

  第十条 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对东城区优质的企业,结合企业经营状况、实际资金需求,给予企业融资支持,融资项目出现贷款逾期后由风险补偿资金提供一定比例的补偿。

  第十一条 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围的融资项目,贷款利率在同期LPR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0bp,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5%,同时享受快速绿色审批通道,在提交的资料完整且信贷与担保方案已经明确的情况下,原则上在一个月内完成审批及放款流程。 

  三、补偿原则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给予补偿比例不超过逾期本金的50%,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补偿金额累积达到风险补偿资金池总额的50%后,经评估后继续融资风险补偿工作。

  四、追偿管理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获得风险补偿后,应做好追偿工作,每半年向区发展改革委提交已补偿项目的追偿情况书面报告。收回逾期贷款的,应在收回逾期贷款后3个工作日内报告区发展改革委,并将相应的追偿回收款在10个工作日内退回风险补偿资金专用账户。

  第十五条 对风险补偿项目因融资企业破产清算,或对融资企业诉讼且依法裁定执行终结后的补偿净损失部分,经区发展改革委审核、确认后,予以核销。

  第十六条 对于履行追偿责任不积极,追偿成果不佳的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取消与其风险补偿合作。

  五、管理与职责

  第十七条 区发展改革委职责:

  (一)对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进行审核;

  (二)组织第三方机构出具专业审查意见;

  (三)确定风险补偿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职责:

  (一)对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围的融资项目,在受理、审核和放款工作中提供优惠支持;

  (二)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围的融资项目发生逾期后,向区发展改革委报送风险补偿申请;

  (三)追偿逾期贷款。

  六、申报与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向区发展改革委提交风险补偿申请,对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对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补齐的申报资料。

  第二十条 项目审核。区发展改革委制定项目审核办法,明确审核标准和程序,组织开展项目审核工作。必要时通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或专项审计等方式进行,确保项目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纳入风险补偿支持的逾期融资项目完成审核确认并经相关会议审定后,拨付风险补偿资金。

  七、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2020年发布的《东城区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金融文〔2020〕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办法实施期间,根据行业发展重大变化或上级政策调整,由区发展改革委提议,经区政府相关决策程序后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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