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其他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东城分局;北京市东城区文化和旅游局;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东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北京市东城区消防救援局
  3. [实施日期]
  4. [成文日期] 2025-09-01
  5. [发文字号] 东文旅发〔2025〕1号
  6. [失效日期]
  7. [发布日期] 2025-09-26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东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东城分局 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东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 北京市东城区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东城区酒店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东城区酒店业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促进酒店业高质量发展,区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东城分局、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区消防救援局制定了《东城区酒店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第138次会议和区委常委会第15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东城分局

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东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

北京市东城区消防救援局

  2025年9月1日

东城区酒店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东城区酒店业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促进酒店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首都功能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2018年—2035年)》《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22年版)》《北京市酒店业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东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城区行政区域内的酒店经营活动及其行业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酒店,是指具有酒店业营业执照(含住宿或住宿服务)和公安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利用专门住宿设施,以间/时或间/夜为计费单位,主要为消费者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性单位。

  第三条  区文化和旅游局是本区酒店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员会东城分局、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区房屋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区消防救援局、各街道办事处(地区管委会)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酒店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组织前条第二款有关单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酒店业监督管理和促进发展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  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对酒店业实施一体化综合监管,推动酒店业实现行业安全、行业合规经营与公平竞争、行业服务质量提升、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行业发展

  第六条  区文化和旅游局应根据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城市总体规划、首都功能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旅游业发展需要,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东城分局等部门,编制文旅发展的相关规划。

  第七条  区文化和旅游局应当鼓励酒店升级硬件设施和服务质量,提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行业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鼓励酒店参与重大会议活动服务保障,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对行业、优秀企业、优秀从业人员宣传力度。

  第八条  区文化和旅游局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专业培训,邀请专家对酒店管理人员和服务团队进行指导,推动酒店业向高品质方向发展,指导酒店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品牌,不断提升东城区酒店业的市场竞争力。

  第九条  区文化和旅游局应当定期分析本区酒店业发展情况。酒店应当将客房规模、接待人数、出租率、房价等信息,填报至酒店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第三章 设立与建设规范

  第十条  酒店增加营业面积、客房数量或床位数量,需在注册登记地址合法建筑内增加且不引起建筑面积、层数、高度、外轮廓等变化;涉及装修改造的,需报有关单位依据现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涉及对现状进行改建及扩建的酒店项目需在改造前,办理相关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  新设立酒店需满足《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22年版)》及其动态修订版本相关要求,其中新设立三星级及以上星级饭店、精品旅游饭店、主题酒店可分别参照《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4308-2023)》《精品旅游饭店(LB/T 066-2017)》《主题酒店等级划分与评定规范(DB11T 1058-2023)》等文件的相关要求予以设立,上述标准以最新公布的版本为准。

  新办营业执照,已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增加住宿或住宿服务,在注册登记地址合法建筑外增加营业面积、客房数量和床位数量,酒店地址变更以及需单独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均按照新设立酒店管理。

  第十二条  本区禁止新设立或迁入住宿业(精品酒店或主题酒店、三星级及以上标准的酒店除外)。

  第十三条  新设立酒店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满足下列基本准入条件:

  (一)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22年版)》及其动态修订版本关于住宿业准入的产业政策要求。

  (二)空间规划要求。项目选址及建设方案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首都功能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2018年—2035年)、“十五五”时期东城区发展规划以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且建筑房屋用途需符合现行政策要求。

  (三)建筑规范要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通过竣工验收备案;既有建筑改造前应当选用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并依据鉴定报告结论开展后续改造。

  (四)风貌协调性要求。建筑外立面设计应当符合《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与所在区域历史风貌、城市景观相协调。

  (五)公共安全标准。消防安全设施配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卫生管理应当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标准要求。

  (六)环境管理要求。依据现行政策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应当提供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七)其他法定要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市场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综合性评估指标。

  第十四条  新设立酒店实行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工作:

  (一)申请受理。申请主体应当向区文化和旅游局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等材料;

  (二)联席会议。区文化和旅游局启动联席会议,组织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东城分局、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区房屋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区消防救援局和相关街道办事处(地区管委会)等有关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三)经营承诺。申请主体应当签署项目建设及经营承诺书,对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通过的方案建设施工和执行行业服务标准等事项作出书面承诺;联席会议相关部门对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22年版)》的申请主体按照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各单位在多部门联席会议中的职责如下:

  (一)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新设立酒店申报方案及酒店品质评估,并牵头组织各有关单位开展工作;

  (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根据最新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统筹落实禁限目录工作机制;

  (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东城分局负责审核酒店房屋用途是否符合核心区控规相关要求,以及酒店外立面改造是否符合城市风貌;

  (四)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办理酒店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统筹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更新项目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五)区房屋管理局负责酒店地下空间使用的备案管理工作;

  (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对符合住宿业公共卫生标准的酒店,核发《卫生许可证》;

  (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酒店营业执照的核发、变更等手续;

  (八)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负责对酒店治安制度、治安设施等方面进行审核,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九)区消防救援局负责依照酒店申请,依法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十)各街道办事处(地区管委会)负责办理酒店限额以下建设项目的施工备案,并核实酒店项目与街区规划的相符情况。

第四章 经营规范

  第十六条  酒店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具备安全条件,完善应急预案,配齐安全设施设备,开展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加强安全培训,强化安全应急演练,做好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确保安全。

  第十七条  酒店的经营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或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酒店证照的;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或内容的。

  第十八条  酒店应当按照国家、本市、行业的经营、服务规范,做到设施设备完好,管理和安全制度落实,从业人员培训合格,服务质量优良,卫生达到标准,节能环保符合要求。

  第十九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酒店参与国家及北京市酒店业标准评定,规范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规范。酒店业标准评定分为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和绿色旅游饭店、精品旅游饭店、主题酒店等。

  第二十条  酒店应当建立岗位培训制度,有计划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业务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第二十一条  酒店应当按照《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相关要求,做好经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二十二条  酒店应当按照《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做好反食品浪费工作。

  第二十三条  酒店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和《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相关要求,新建和再建的酒店应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无障碍设施。

  星级旅游饭店要按照星级旅游饭店标准要求,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二十四条  酒店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加强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严禁电竞酒店违规接待未成年人。

  第二十五条  酒店应当在入住登记处等醒目位置公示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在消费者办理住宿登记入住时告知结算方式、退房时间等相关信息。提供其他收费服务的,应当明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出售商品或者提供瓶装水等有偿使用物品时,应当标示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

  第二十六条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平台企业为酒店提供预订服务,应当对酒店经营资质进行审核,未经审核,不得允许酒店通过平台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平台企业及平台内经营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经营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未取得星级、质量标准、信用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  

  第二十七条  酒店应当牢固树立以消费者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按照服务质量规范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明确具体部门或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区文化和旅游局、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区房屋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区消防救援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地区管委会)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对酒店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以及服务质量等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关证照变更及注销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酒店项目,由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依法依规处罚。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区文化和旅游局可以会同有关单位,对酒店进行联合重点检查:

  (一)逢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法定节日、大型活动的;

  (二)执行国家和本市部署的专项检查的;

  (三)受到有关部门多次处罚、被媒体曝光或者消费者多次举报、投诉的;

  (四)“风险+信用”综合评级低的。

  第三十一条  区文化和旅游局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对区内酒店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并被行政处罚的情况进行汇总,记入信用档案,纳入对酒店的“风险+信用”综合评级。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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