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分类] 其他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3. [实施日期]
  4. [成文日期] 2020-06-30
  5. [发文字号] 〔〕
  6. [失效日期]
  7. [发布日期] 2020-06-30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关于向街道办事处下放的部分行政执法职权执法权限划分的决定》《东城区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规定(试行)》和《东城区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案件指定管辖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东城区关于向街道办事处下放的部分行政执法职权执法权限划分的决定》《东城区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规定(试行)》和《东城区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案件指定管辖工作规定(试行)》已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城区关于向街道办事处下放的部分行政执法职权执法权限划分的决定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京政发〔2020〕9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街道综合执法职权的下放与承接等相关工作,区政府决定自2020年7月1日起,东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特定区域以及下放职权中属于区街共有的行政执法职权按照以下规定划分执法权限:

  一、特定区域管辖

  王府井地区的全部下放职权由东华门街道办事处行使;天坛公园园区内的全部下放职权由天坛街道办事处行使;北京站地区的全部下放职权暂由建国门街道办事处行使。今后如有调整,按照市、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区街共有职权划分

  (一)行政处罚权

  1.分区域办理

  (1)公园执法方面

  跨街道辖区的3个公园,玉蜓公园(天坛街道、永外街道),皇城根遗址公园(景山街道、东华门街道),永定门公园东城园区(天坛街道、永外街道)由相关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辖区范围行使执法职权。其他公园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执法职权。

  (2)黑导游执法方面

  对跨街道辖区的公园及其他公园内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按照前述公园执法方面的具体执法范围,由相关街道办事处行使执法职权。

  对景区内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景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执法职权。

  (3)燃气执法方面

  全区共涉及5家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其中涉及北京市燃气集团第一分公司、北京市燃气集团第三分公司等2家跨街道辖区企业的违法行为,由区城管执法局行使执法职权。其他燃气经营者、使用者、燃气燃烧器具生产销售安装单位,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行使执法职权。

  (4)供热执法方面

  对供热单位的执法职权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行使。违法行为发生地难以认定的,由区城管执法局行使执法职权。

  (5)大气、噪声污染防治执法方面

  大气、噪声污染防治执法方面的执法职权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行使。违法行为发生地难以认定的,由区生态环境局行使执法职权。

  (6)水务执法方面

  水务执法方面的执法职权按照市、区、街责任水域和管理范围确定管辖,遇有重大疑难或跨行政区域的违法行为,可向区级或市级水务部门申请提级管辖。

  2.分条件办理

  燃气和垃圾管理执法方面

  (1)权限划分

  罚款的处罚权由街道办事处行使;需要吊销许可证的,经过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区城管执法局行使处罚权。

  (2)吊销许可证的申请流程

  对于情节严重需要吊销许可证的情况,应由各街道办事处作出罚款等处罚决定后,提前与区城管执法局商议案情,如若符合吊销许可证的情形,街道办事处应向区城管执法局提请吊销许可证的书面申请,并移送相关案卷以及涉嫌构成吊销许可证处罚的证据材料。

  经审核,对于证据不充分的,区城管执法局应要求移送案件的街道办事处协助补证后再予申请;对于证据符合要求的,区城管执法局应依法启动吊销许可证的程序,并在组织吊销许可证案件听证、案件集体讨论等事宜时,邀请区城管委、街道办事处派人参加,区城管委、街道办事处应予以配合。

  对于符合条件,确需吊销许可证的,由区城管执法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移交、通报区城管委吊销许可证。区城管委在吊销许可证后,将吊销结果反馈区城管执法局及街道办事处。

  (二)行政强制权

  1.加处罚款方面

  加处罚款方面的行政强制职权为市、区、街三级通办,由具体作出罚款决定的街道办事处或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行使。

  2.水务执法方面

  水务执法方面的行政强制权按照市、区、街责任水域和管理范围确定管辖,遇有重大疑难或跨行政区域的违法行为,可向区级或市级水务部门申请提级管辖。

  三、其他规定

  上述下放职权的执法权限划分由相应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解释。

  街道办事处之间,或者街道办事处与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之间,针对区街共有职权事项存在争议的,由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协调并报请区政府确定执法权限。协调期间,争议事项由相关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临时管辖,直至区政府明确执法权限为止。

  街道办事处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需申请调整具体案件管辖权的,按照《东城区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案件指定管辖工作规定(试行)》办理。


东城区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责任制

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保证法律、法规在本区各街道办事处的全面贯彻实施,构建权责统一、运转高效的基层行政执法工作体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水平,明确行政执法责任,结合本区各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检查、行政奖励等行政行为。

  目前本区各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只涉及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明确行政执法职责、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等规范、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制度。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明确、公开公正、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内部工作机构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主任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全面责任;主管副主任对分管工作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主管责任;其他副职领导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行政执法责任,各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各行政执法人员对实施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承担相应工作责任。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推行依法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机构,可以采取成立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的形式,由行政一把手任组长,主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有关机构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负责承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行政执法主体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均应以街道办事处的名义进行。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和期限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各行政执法机构以街道办事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区政府规定的街道办事处的管辖范围;

  (二)属街道办事处的职权范围;

  (三)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确凿的证据证明;

  (四)符合行政执法程序;

  (五)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有效;

  (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各行政执法机构对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者移送有关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其他机构办理。 

第三章 行政执法程序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区政府、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进行实施。

  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作出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且给予其陈述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时,应当依法告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期限和途径。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本街道法定的执法依据、职责、范围、标准、程序以及执法事项等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的相关文书、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经本街道法制机构审核后提交集体讨论决定。街道办事处作出重大处罚决定后应当向区司法局备案。

第四章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对所属行政执法人员负有管理、教育、培训的责任。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运用北京市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及执法证件的动态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认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任职上岗培训,参加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二十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按照要求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服装、标志、装备等。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证件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证件遗失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并由发证机关声明作废,按规定程序补办。

  第二十二条 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因调动、辞职、退休或其他原因离开行政执法岗位的,其行政执法证件要及时收回,统一销毁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聘用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明确其身份性质、适用岗位、职责权限、权利义务等,严格进行管理。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可以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辅助工作,不得单独从事行政执法行为,其履行职责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承担。

第五章 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三定”方案的规定,科学设置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将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

  第二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具体包括:

  (一)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的岗位职责;

  (二)执法科室岗位职责;

  (三)法制审核机构岗位职责;

  (四)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岗位职责;

  (五)综合执法队队员岗位职责;

  (六)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岗位职责;

  (七)其他有关岗位工作人员职责。

  第二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执行和落实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区政府、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具体包括:

  (一)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

  (二)执法协调工作制度;

  (三)执法资格管理制度;

  (四)案卷评查制度;

  (五)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六)自由裁量权制度;

  (七)行刑衔接制度;

  (八)其他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本街道行政执法各项工作制度,具体包括:

  (一)学习培训制度;

  (二)行政执法人员及辅助人员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三)文书、印章使用规定;

  (四)行政执法文书及档案管理制度;

  (五)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六)评议考核制度;

  (七)其他需要建立健全的制度。

第六章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二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所属各行政执法机构以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工作。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法定职权的分类整理、分解落实、定岗定责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权限、责任和工作目标的落实情况;

  (三)行政执法工作制度是否健全并严格落实;

  (四)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五)行政执法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

  (六)对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执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责任追究情况;

  (七)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在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中被认定违法和变更、撤销等;

  (八)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案卷制作是否规范;

  (九) 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情况;

  (十)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评价和意见;

  (十一)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行政执法情况。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组织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等方法进行,并将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相衔接。

第七章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各行政执法机构及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遵循客观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作出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决定前,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对投诉举报事项的查处情况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年度行政执法情况纳入到区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具体指标以每年本区行政执法考评指标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东城区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案件

指定管辖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积极推动综合执法改革,保障街道办事处行使好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各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京政发〔2020〕9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开展综合执法工作。城管执法、生态环境、水务、卫生健康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开展执法活动,并指导、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综合执法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指定管辖是指在管辖权存在争议等情况下由区政府指定一个区级行政执法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对某一案件行使行政执法管辖权的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中的指定管辖适用于下放到街道办事处并由其行使的全部行政执法职权。

  第五条  以下情形应当指定管辖:

  (一)街道办事处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需要回避、或不宜本级管辖的,可以报请区政府指定原下放职权的区级行政执法部门管辖;

  (二)街道办事处认为跨街道管辖、管辖权限不明确或就管辖区域发生争议的,可以报请区政府指定相邻街道办事处或者原下放职权的区级行政执法部门管辖;

  (三)区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街道办事处承办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以指定原下放职权的区级行政执法部门管辖。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拟向区政府申请指定由区级执法部门管辖的,应当在提交申请前先行与原下放职权的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沟通协商,由原下放职权的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先行通过业务指导或执法协助的方式予以解决,无法解决或协商不一致的,由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申请指定管辖。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拟向区政府申请指定由其他街道办事处管辖的,应当先以自行协商解决为主要方式,最先发现问题的街道负有主动协调的责任,相关街道办事处负有配合协调的责任。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协商结果办理;自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最先发现问题的街道办事处报请区政府指定管辖。

  自行协商情况应当进行详细记录,协商结果应当制作会议纪要或者决定存入执法案卷中。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申请指定管辖的,需要向区司法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情况说明。包括申请的具体事项及内容,案件办理的情况以及申请指定管辖的理由等;

  (二)填写《东城区行政执法案件指定管辖呈批表》。包括申请机关名称、申请的具体事项、申请理由及类别、与相关执法部门沟通及协商情况、申请指定管辖的建议及负责人签字、申请日期、行政机关盖章等;

  (三)主要涉案材料。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决定等主要涉案材料原件;

  (四)街道办事处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区司法局收到街道办事处申请指定管辖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研究审核,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提出指定管辖的建议,并将建议随同主要涉案材料原件反馈给街道办事处。

  区司法局在审核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认为有必要时可临时召集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审核小组进行研究审核,所涉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收到区司法局的审核意见后,对于审核同意指定管辖申请的,应当及时报区政府批准,对于审核不同意指定管辖申请的,仍由原申请街道办事处管辖。

  第十一条  区政府作出批准指定管辖的审批决定后,提出申请的街道办事处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所有材料移交给区政府指定管辖的区级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他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批准的呈批表随案交管辖单位,移交手续按照行政执法案件移送有关规定执行。

  承接案件的区级行政执法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应当与申请部门做好案件交接手续并立即组织开展相关执法工作。

  第十二条  区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街道办事处承办可能影响公正处理需要指定管辖的,由区司法局负责填写《东城区行政执法案件指定管辖呈批表》报区政府批准。所涉及报批的案件材料由相关街道办事处负责提供。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拟向区政府申请指定管辖的案件,凡是涉及接诉即办等有办理时效要求的,在区政府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前,均由原街道办事处先行办理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指定管辖案件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关事宜,由最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部门负责办理。

  第十五条 指定管辖所涉及的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按照区政府指定管辖的决定开展各项工作,相互之间不得推诿扯皮。对于故意拖延、推诿、怠于履行职责造成执法工作延误的,依据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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