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扶贫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对外联络服务办公室
  3. [实施日期]
  4. [成文日期] 2024-10-31
  5. [发文字号] 〔〕
  6. [失效日期]
  7. [发布日期] 2024-10-31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东城区对外联络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城区京蒙协作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化德县人民政府、阿尔山市人民政府、挂职干部团队:

  根据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等四家单位联合印发的《京蒙协作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通知精神,结合两地京蒙协作工作实际,我办修订完善《东城区京蒙协作资金项目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现转发贵县(市),请参照相关内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共同落实好京蒙协作资金项目的管理。

  东城区外联办

 2024年10月31日


东城区京蒙协作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东西部协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援助资金和项目(以下简称“资金项目”),加强对市区两级资金项目监督管理,提高资金效益、保证资金安全,按照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有关京蒙协作工作部署要求,结合原有《东城区支援合作工作财政援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东支援合作办〔2022〕2号)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项目,是指东城区财政局按照支援合作工作部署,安排给内蒙古自治区支援合作地区的区级财政资金。专项用于支援合作地区组织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资金项目采取“北京出资、当地实施”的管理方式,由支援合作地区人民政府承担使用协作资金和实施协作项目的主体责任。对资金项目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同时按照北京市财政援助资金使用要求,接受东城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资金应按照用款计划拨付至支援合作地区财政局。

  第五条  资金项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协作资金使用要符合国家东西部协作政策及考核要求,聚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任务,重点支持产业协作、消费帮扶、劳务协作、干部人才培训、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提升、乡村振兴典型村建设等方面。其中产业协作资金(含消费帮扶)占比不低于年度协作资金的65%。

  (二)资金项目要坚持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乡、村倾斜,确保脱贫易返贫、边缘易致贫的低收入人口受益。

  (三)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单独建账核算,专款专用,保证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协作项目纳入各支援合作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管理,各地需做好协作项目储备和出、入库动态管理工作。年度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取,且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七条  各支援合作地区编制年度资金和协作项目计划,并会商东城区确认后,报送盟市相关部门。年度项目原则上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应按要求重新研究、审议、报备方可实施。

  第八条  资金项目不得用于与京蒙协作无关的项目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购置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偿还债务和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县级以上教育、文化、医疗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

  第九条  对资金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一)支援合作地区应按照批准的资金项目计划组织实施,统筹做好资金项目全过程管理,按照北京市关于市区两级资金项目实行月调度、实地调度、适时通报“三合一”监管机制,开展专门调度。

  (二)全面执行公开公示制度,协作资金使用和项目安排等信息要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告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各项目实施主体要依法依规负责项目实施及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责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项目实施及经营的安全。

  (四)前方挂职干部团队要主动协调支援合作地区健全完善相应监督机制和资金管理办法,积极协助支援合作地区政府、资金项目主责单位协调、推进、监督项目落实,加强项目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跟踪项目贫困户受益情况,建立相应台账,并协调支援合作地区报送项目推进及落实情况。

  (五)区属各单位与支援合作地区相关单位要充分沟通协商、共享信息,配合开展各项监督检查、考核评估、年度审计等工作,及时提交资金项目佐证材料。

  第十条  支援合作地区应做好资金项目的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项目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应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酌情减少资金投入;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项目主责单位存在项目虚假申报、骗取或转移、挪用财政援助资金,隐匿、虚报、瞒报有关数据资料等行为的,依法依规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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