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东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东城区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
  3. [实施日期]
  4. [成文日期] 2024-04-24
  5. [发文字号] 东发改发〔2024〕11号
  6. [失效日期]
  7. [发布日期] 2024-04-29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东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东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东城区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 关于东城区公办托育服务试点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公办幼儿园、公办托育机构:

  为落实本市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工作要求,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7号)《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卫家庭〔2023〕22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本区公办托育试点期间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公办幼儿园托班、公办托育机构。

  二、收费标准

  公办托育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综合统筹考虑政府投入、家庭月均可支配收入和办托成本等因素,本区公办幼儿园托班、公办托育机构托育服务费(不含膳食费,下同)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托育服务费不高于3500元/人·月。                     

  公办幼儿园、公办托育机构可在政府指导价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收费信息公开

  公办幼儿园托班、公办托育机构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单位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收费期限、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招生简章应写明办托性质、办托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方式等内容,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四、收费行为监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卫健委、区教委、区财政局依职责加强对托育服务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擅自提高标准、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若国家和北京市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东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东城区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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