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东城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24 年 9 月 11 日第 105 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城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北京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东城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各级预算内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既包括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非经营性项目和准经营性项目,也包括引导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对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的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经济适用等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各部门及相关单位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或者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一)直接投资是指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由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机构作为投资主体直接组织建设。对于政府事权范围内的非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方式。
(二)资本金注入是指使用政府投资资金作为项目全部或者部分资本金,由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机构作为直接投资主体或者主体之一组织建设。资本金注入所形成的国有产权,由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机构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三)投资补助是指使用政府投资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一定限额或者比例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是指使用政府投资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使用的中长期贷款给予贷款利息补贴。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安排资金应当符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区发展改革委履行政府投资审批管理、投资计划编制实施等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区财政局统筹安排各级预算,根据政府投资计划和项目实际工程进度办理资金拨付,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和监督职责。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前期研究、项目报批、建设推进、成本管控、项目结算等工作。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七条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及核心区控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及北京市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区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须按程序纳入项目储备库,实施动态管理。项目单位提出储备项目申请,经区发展改革委审核通过后,纳入项目储备库。
储备项目需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类别、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计划安排、建设必要性、投资匡算、资金来源等内容。
第九条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在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后,编制资金申请报告。上述申报材料按规定程序报区发展改革委初审或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区发展改革委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审查时根据需要可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评估。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资金申请报告明确项目总投资合理性、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符合国家发展规划情况;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区发展改革委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方式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附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的相关许可、审查意见等。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中需同步实施的设备采购、信息化建设等,项目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将涉及的开办经费和运营成本等资金来源征求财政、信息化管理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且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初步设计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需包括国家及本市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费用。
第十四条资金申请报告应当明确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申报理由和政策依据、建设资金落实情况、项目实施后预期效果,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取得的相关许可、审查意见等。
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应当用于续建或者计划新开工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第十五条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对下列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前期方案设计深度已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的,可直接审批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对建设内容单一、建设地点分散、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直接审批达到初步设计概算深度的实施方案。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区政府确定投资审批方式。
(四)其他国家或本市规定可简化报批文件和程序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区发展改革委根据经济发展要求和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统筹平衡政府投资总量,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安排建议,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按照《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北京市东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办法》等有关要求,主动接受区人大审查监督。
第十八条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明确项目名称、项目主管单位及项目单位、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拟安排年度计划资金及资金来源等,包括:
(一)已实现开工建设的在施项目;
(二)已取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
(三)已纳入储备库、未取得立项手续且年内有区政府投资资金需求的项目;
(四)市政府确定实施的且年内有区政府投资资金需求的项目;
(五)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项目。
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可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保障投资项目评审评估等工作。
第十九条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在下达资金额度内依据实际需求向区财政局申报用款计划,同步做好资金拨付基础工作。区财政局根据资金下达计划、项目单位申请,按照法律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北京市政府采购、东城区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项目成本全周期管控,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把控功能需求与建设规模。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及市区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及市区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第二十六条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变化等原因,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确需对建设内容、功能、规模等概算批复内容进行较大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区发展改革委及相关行业部门联合初审,报区政府同意后,向区发展改革委备案,调整方案与原批复的初步设计及概算一并作为竣工决算依据。未经批准同意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未开工建设的区政府投资项目确需对建设内容、功能、规模等概算批复内容进行较大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概算。项目已基本完工,原则上不再调整。
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权限的政府投资项目调整投资概算,按照北京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对已拨付区政府投资资金、实施过程中终止的项目,项目单位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对项目区级政府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结算审核,按照审核结果拨付不足或收缴多余资金。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市、区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财务决算。
第二十九条对未履行变更程序且结算超过批复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项目单位编制资金解决方案,与评审意见等相关材料一并报区政府审议通过后,按市区有关规定办理竣工决算。
对未履行变更程序且结算超过批复投资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需经区政府研究批准后先行由区审计局组织专项审计,审计报告抄送区纪委监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再履行前款程序。
第三十条区发展改革委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后评价的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区发展改革委和相关行业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督查检查,不断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调度,并依职权履行监管职责,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
第三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当每月向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资金支出、竣工验收等基本信息,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及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相关部门、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北京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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