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与群防群治有效结合,调动人民群众发现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的积极性,进一步发挥群众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方面的重要作用,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北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16〕2号)《北京市群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奖励办法》和《北京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指引》(京打非办发〔2018〕8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行为的线索。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通过规定举报途径,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负责部门举报非法集资线索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线索是指举报人提供的举报信、传单广告、合同协议、交易记录或活动照片等材料。
第三条 奖励举报工作由东城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东城区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金融服务办)负责,包括线索的评定、奖励资金的审核等工作。
第四条 举报人在办公时间内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
(一)电话举报:010-64010700、010-64010470;
(二)现场举报:东城区金融风险调解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美术馆后街12号1层);
(三)邮件举报:dcjrbzhk@bjdch.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
(四)传真举报:010-65259078;
(五)《北京市群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奖励办法》中规定的其他举报途径。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事项尚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四)被举报企业需注册或实际经营地在东城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
(五)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形;
(六)举报人已领取奖金,但事后查证有前款1-5条款的,应当退款已发放的奖金。
第七条 实施举报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及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及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或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八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区金融服务办每半年召集市场监管、公安、属地街道等部门组成奖励认定工作组对举报的风险线索进行联合认定,确定予以奖励的风险线索根据评定标准决定具体奖励金额并签署风险线索奖励认定书。对重要线索及时予以认定和奖励。
第九条 奖励标准根据举报线索的价值、涉及人数、涉及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如下:
一级线索:举报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或在全国、全市、全区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给予举报人3000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二级线索: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并经公安机关立案的,可给予举报人1000元人民币奖励;
三级线索:经核查,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不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500元人民币奖励。
第十条 举报的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举报奖励负责部门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如未接到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对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因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处置属涉密内容,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十一条 请举报人保持手机畅通,若举报奖励负责部门三次拨打未接通,或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未领取,视为自动放弃。
奖励分线下和线上两种方式。线下方式由举报人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证件(原件)至举报奖励负责部门领取现金奖励;线上方式由举报人提供有效证件及账号,举报奖励负责部门确认后发放奖励至该账户。
第四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负责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奖励发放凭证等。特别重要线索单独建档。
第十三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或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以及弄虚作假、谎报线索、虚报冒领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负责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举报档案,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任何情况下不得公布或泄露举报人姓名、身份、电话、居住地等个人信息。一旦发生信息泄露,对有关违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服务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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