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全面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意见及其他相关规定,按照《东城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要求,为加强专家库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专家库建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为根本遵循,按照中央、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首都功能核心区定位,集聚人才资源优势,为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章 专家库的建立
第三条 区专家库专家主要来源于党政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智库等单位,具有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论证需要的扎实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并在一定的研究领域拥有良好的学术造诣和知名度。
第四条 区专家库专家原则上应由区政府相关部门推荐,应当综合考虑拟聘对象的学历、履历、研究专长及其在相关领域的影响力,并结合年龄结构、专业结构等因素择优确定,优先推荐对区情较为熟悉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在地企业研究机构的专家。
第五条 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对本领域推荐的专家人选进行资格审核,并应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第六条 区政府研究室在各部门推荐的基础上,结合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需要,提出拟入库专家人员名单,报请区政府批准后,以区政府名义予以聘任。
第七条 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专家论证时,可在区重大行政决策论证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决策承办部门负责做好专家论证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三章 入库专家资格条件
第八条 区专家库入库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及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工作满5年以上,理论研究功底深厚,在相关专业领域有代表性的高水平学术成果,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较强的社会影响力;
(三)具有开阔的思路视野和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相关领域国内外最新发展动态、有关政策文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熟悉重大决策论证工作;
(四)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和责任感,能够据实、独立、负责、公正地提出意见建议;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热心从事决策论证工作,具备完成相关工作所需的基本条件。
第四章 入库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论证中实事求是地独立发表意见看法,不受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二)要求决策承办单位提供非涉密的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等;
(三)获得参加专家论证活动的相应劳动报酬,由论证涉及部门根据区财政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条 专家履行职责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参与论证的事项与本人、本人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二)客观、公正、科学地开展论证工作,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署名负责,并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三)不得以区重大行政决策论证专家身份从事与决策论证无关的活动;
(四)遵守保密规定,严格保守在论证活动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涉密信息;对违反法律法规造成泄密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报告应当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准确,并加以分析研究。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决策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可控性;
(二)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决策可能面临的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生产安全、财政经济、廉洁行政、法律纠纷和专业技术等方面的风险或问题,以及有关应对策略;
(四)对决策方案具体的修改建议;
(五)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及建议。
第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解除聘约合同:
(一)公开发表违反国家相关意识形态规定言论的;
(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行政拘留或者刑事处罚的;
(三)论证事项与本人、本人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应当主动回避而不回避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工作任务,影响论证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未经决策承办单位同意,泄露论证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六)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约的;
(七)其他影响客观、公正履行专家职责的情形。
第五章 入库专家的管理使用
第十三条 区政府研究室负责按照研究领域和学术专长,对入库专家进行分类管理,分领域成立专家组,确定日常联系部门,保持与入库专家的经常性联系。
第十四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论证的专家,由承办单位从入库专家中随机抽取。
第十五条 区专家库入库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三年,期满自动解聘。专家库专家原则上三年调整一次。每届任期结束后,结合专家工作表现,经区政府和专家本人同意的,可以续聘。
第十六条 区政府研究室负责区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专家的入库、出库、信息变更等事项,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对专家进行调整和增补,由区政府相关部门提出人选,报请区政府批准后,以区政府名义予以聘任。新聘任的专家与本届专家到期同步换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研究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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