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北京国际戏剧中心扩建工程项目
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东至规划路,西至王府井大街,南至小鹁鸽胡同,北至报房胡同规划路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受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作为实施单位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依法选定北京崇方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负责本项目的房屋评估工作。
征收范围具体门牌如下:
王府井大街22号,报房胡同82号、84号,官房大院胡同3号(部分)、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4号、16号、17号、18号、20号(部分)、22号(部分)、26号(部分)、27号,小鹁鸽胡同1号、3号、5号、7号、9号。
上述征收范围内各单位和居民应当配合房屋征收工作,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4年11月18日完成搬迁,其中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4年11月3日为签约奖励期限。
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4年9月12日为公房房改售房期限,公房产权单位应当配合承租人做好售房工作。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现场办公地址:东城区报房胡同82号;
现场联系电话:征收实施一组010-65266343;
现场联系电话:征收实施二组010-65266384;
现场联系电话:征收实施三组010-65266345。
附件:北京国际戏剧中心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9日
附件
北京国际戏剧中心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征收范围
东至规划路,西至王府井大街,南至小鹁鸽胡同,北至报房胡同规划路。具体门牌以东城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公告为准。
(二)政策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北京人民艺术剧院扩建北京国际戏剧中心工程项目建议书的函》(京发改〔2010〕912号)、《关于批准北京人民艺术剧院扩建北京国际戏剧中心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京发改〔2012〕224号)等相关文件。
(三)征收实施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房屋征收办)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并委托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相关认定标准
(一)被征收人的认定
1.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2.承租公有住房的,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公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与公房承租人的公房租赁关系自动终止。
公房承租人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所承租公房的,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购买,房屋所有权人应当配合做好售房工作。购房后公房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与区房屋征收办签订补偿协议。
(二)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1.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记载用途的,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确定。
2.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1)私产: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
(2)承租公房:已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以房改售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确定。
出租公房建筑面积,按照实测建筑面积确定。其中由于出租公房经过改建、扩建、翻建等原因不能对原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按照租赁合同标明的使用面积的1.333倍确定。租赁合同中已明确建筑面积的,按照租赁合同中标明的建筑面积确定。
3.经认定属于合法建筑的未登记房屋建筑面积,按照认定为合法建筑的部分实测确定。
三、征收补偿
(一)征收补偿方式
1.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房屋征收办应当在规划市区内提供与原房屋价格相当,并且使用面积不低于原住房的房屋,并根据评估结果,区房屋征收办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3.公房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购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与房屋承租人协商达成书面一致意见,通过货币补偿或者用其它房屋安置公房承租人。达成书面协议的,由区房屋征收办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4.公房承租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未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所承租公房且与房屋所有权人未协商一致的,区房屋征收办对房屋所有权人按照重置成新价款进行补偿,对公房承租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房屋价值补偿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的部分进行补偿,由区房屋征收办分别与房屋所有权人和公房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公房承租人也可以按照征收补偿方案选择房屋安置,取得的补偿款与房屋安置的购房款之间的差额由公房承租人承担。
(二)货币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根据《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京建法〔2011〕16号)的有关规定,经被征收人协商,现已选定北京崇方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1.搬迁费:区房屋征收办应当对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费;由区房屋征收办负责搬迁的,不再支付搬迁费。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搬迁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40元;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的,搬迁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50元。
2.电话移机费:每部电话补助235元(由居民自行办理移机手续)。
3.有线电视费:每户补助300元。
4.空调、热水器移机费:每台补助400元。
5.煤改电补助费:每户补助400元。
6.临时安置补偿:区房屋征收办按照被征收房屋正式面积一次性发放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标准由区房屋征收办按照不低于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月租金标准确定。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以现房进行安置的,临时安置费发放期限为四个月;以期房进行安置的,发放期限自搬家交房之日起至实际交房日期后的第四个月。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1.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评估确定。
2.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每平方米给予30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对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参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3.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的,依照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参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规定的标准对生产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五)补助
1.对于下列家庭的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临时补贴。
(1)低保人员享受一次性临时补贴4万元/证;
(2)持残疾证人员享受一次性临时补贴4万元/证。
2.特殊困难补助
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本人和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其它正式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经本人申请和区房屋征收办审核后,可给予7万元特殊困难补助,并参照本方案第六条第(一)项标准给予搬迁奖励。
3.购房补助
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按本方案第四条第(三)项认购标准,选择弘善家园对接安置房源及北苑宾馆定向安置房源的被征收人,按照所选房源的户型不同,区征收办一次性给予适当购房补助款,其中一居室补助20万元,二居室补助25万元,三居室补助30万元。
四、对接安置房源
为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对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区房屋征收办可提供对接安置房源指标。
(一)房源情况
1.弘善家园:销售均价为每平方米18500元(未含各类税费),房源产权性质为“商品房”。
2.王四营双合家园:销售均价为每平方米7400元(未含各类税费),房源产权性质为“限价商品住房”。
3.北苑宾馆定向安置房源:销售均价为每平方米17000元(未含各类税费),房源产权性质为“按照经济适用房产权管理”。
房源情况由区房屋征收办在征收现场公布。
(二)选房办法
符合本方案选房条件的被征收人,可以在签订协议并搬家腾房后按规定的认购标准办理选房手续,选房的顺序按照腾房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
(三)认购标准
1.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房屋的,一个产权证或一个公房租赁合同原则上限购买一套,具体标准如下:
(1)原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3平方米(不含),限购买一居室一套;
(2)原住房建筑面积大于13平方米(含),小于23平方米(不含),限购买二居室一套;
(3)原住房建筑面积大于23平方米(含),小于33平方米(不含),限购买三居室一套;
(4)原房屋建筑面积大于33平方米的(含),对于超过部分可按照上述前三项标准认购。
2.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未登记房屋,其应予补偿部分可以参照上述标准认购。
3.对符合第三条第(五)项“2.特殊困难补助”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以家庭为单位可申请购买一居室一套。
4.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自愿按照住宅房屋标准进行货币补偿的,可参照上述标准申请购买。
五、住房保障
在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后,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根据《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配售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17号)的有关规定,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请优先配租配售。
六、其他
(一)搬迁奖励
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家腾房的被征收人,每户(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明或公房租赁合同计算)给予搬迁奖励。
1.在奖励期限内搬家腾房的,每户给予提前搬家奖励费2.5万元;
2.重点工程奖励费每户7.5万元;
3.签约配合奖励费每户5万元;
4.在奖励期限内整院完成搬迁的,每户给予整院搬迁奖励费2万元。
(二)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为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4年11月18日,其中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4年11月3日为签约奖励期限;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4年9月12日为公房房改售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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