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实施日期]
  4. [成文日期] 2021-11-03
  5. [发文字号] 东人社发〔2021〕101号
  6. [失效日期]
  7. [发布日期] 2021-11-03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关于印发《东城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城区科技和信息化局、东城区财政局、东城园管委会、东城区文促中心、东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属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东城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提高基地的孵化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推动东城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参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21〕30号)文件,结合东城区实际,制定了《东城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城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东城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提高基地的孵化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推动东城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参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2130号)文件,结合东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东城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经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力社保局)认定的,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的各类创业载体。

第三条示范基地应当发挥资源聚集效应,为创业实体特别是失业人员、大学生等重点群体,提供经营所需场地和低租金、低费率的创业环境,并引入创业扶持政策,提供政策法规、培训(实训)指导、项目评估、经营管理、融资引才、市场拓展等相应的创业技术培训及跟踪管理等专业化服务,形成有滚动孵化小型实体功能的创业平台。

示范基地为创业实体提供的创业孵化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条示范基地坚持“政府推动、统筹兼顾、总量控制、择优认定”的原则,紧密结合东城区经济发展和创业工作需要,与产业发展、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相结合。

第五条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区示范基地的组织推动、统筹管理、评审认定、复评及示范基地的日常管理、具体经办、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人力社保局从区就业工作小组成员单位中选取示范基地认定考评小组成员,统一开展认定考评工作,并根据每年申报示范基地的园区具体情况,对认定小组成员适当调整。

第二章 认定条件及认定程序

第七条示范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和经营。示范基地的运营机构须为东城区辖区内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税务注册登记和社保缴纳在东城区,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运营时间在2年(含)以上。

(二)孵化功能完善。示范基地在东城区内拥有孵化面积不少于1500 平方米的创业孵化场所,管理制度健全,有专业的服务团队,有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

(三)孵化效果明显。近2年,孵化场所利用率每年均不低于80%,在孵创业实体每年均不少于20 户,基地及在孵创业实体提供的就业岗位年均不少于300 个。自基地运营以来,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60%,每年企业(团队)更新率不低于15%

(四)社会责任感强。积极参与、承办、联合举办或参加各项创业服务活动。

第八条示范基地认定程序:

(一)申报。申报单位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审核及公示。区人力社保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组织认定考评小组实地走访基地并召开评审会,评审通过后在数字东城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三)认定及授牌。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人力社保局认定为“东城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并授予标牌。

第九条申报示范基地,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东城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表》及本办法第七条中示范基地应当具备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基地运营机构近两年会计年度的专业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

第十条对原已获得经人力社保部或市人力社保局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称号且称号一直延续的东城区各类创业载体,报区人力社保局备案后可直接认定为区级示范基地。对原经东城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示范基地,经认定考评小组评估孵化效果良好,能积极参与东城区创业服务活动的,可继续认定为示范基地。对经认定考评小组认定通过的区级示范基地优先推荐其申报市级示范基地。

第三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一条区人力社保局负责东城区内示范基地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对示范基地运营及创业就业情况的统计分析。

(一)定期报表。示范基地按季度向区人力社保局提交基本情况报表,报告当期开展创业培训(实训)、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创业孵化和开展各类创业服务活动等情况。

(二)走访调研。区人力社保局对已认定的示范基地每年至少走访1次,充分掌握示范基地运营情况、服务需求等总体情况。

(三)健全台账。示范基地应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建立基础信息台账,如实记录创业实体入孵出孵、带动就业、享受优惠等信息,基础信息台账应保存3年以上。

第十二条复评及程序。示范基地复评工作每年组织一次,重点考察示范基地是否仍符合原认定标准及一年来创业孵化成效、创业带动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创业融资服务、创业氛围营造、服务模式创新等方面的有关情况。对当年已成功通过市级复评的示范基地不再单独开展区级复评工作。复评具体程序为:

(一)申请。由决定接受复评的示范基地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报表等复评材料。

(二)评估。区人力社保局制定评估方案,认定考评小组综合运用查阅资料、实地核查等方式对复评对象进行评估,形成评估结果报告。

(三)公布。区人力社保局根据评估报告公布复评结果。

第十三条实施动态管理。示范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人力社保局撤销其示范基地称号。

(一)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或性质发生改变。

(二)运营机构丧失运营能力,无法正常管理示范基地。

(三)连续两年复评未达标或自动放弃称号。

(四)1年内连续2次拒不报送相关资料和信息,或报送的相关资料和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被撤销示范基地称号的示范基地,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示范基地认定。

第十四条示范基地信息变更。经认定的示范基地,若名称、运营机构、孵化场所地址、孵化面积等基本情况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的30日内,携带营业执照、产权证明、运行管理协议以及孵化成效等相关材料,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信息变更的申请,并重新填报原“申报表”。区人力社保局对变更情况进行材料审核、实地走访,经审核符合申报认定条件的,保留示范基地称号。经审核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条件变化之日起撤销其资格,并予以备案。

第十五条示范基地及其运营机构发生应当撤销称号的情形或因其他原因自愿放弃称号的,应当主动向区人力社保局提交书面申请,经认定考评小组初评、区人力社保局复核后,予以撤销称号。运营机构不主动申请撤销称号的,由认定考评小组初查,并提交审查报告及佐证材料,报区人力社保局审定后,予以公告撤销称号。

第十六条申报示范基地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奖补资金的,由区人力社保局追回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诚信和联合惩戒系统,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示范基地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资金奖补。被认定为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3万元,用于补助示范基地为服务对象提供的场租减免、水电减免和创业创新服务、信息采集等相关服务支出。该奖补资金与示范基地获得的国家级、市级资金补助可同时享受。

(二)承接创业服务。示范基地可承接区人力社保局主办的创业大赛等服务活动。对与区人力社保局合作开展创业孵化服务活动的,按照线下每场每人25元,线上每场500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

(三)示范基地内在孵创业实体可优先按东城区相关政策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正式员工申请办理工作居住证。

(四)区人力社保局为示范基地内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提供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区级创业就业优惠政策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指导。支持示范基地在孵创业实体的员工招聘工作,积极为在孵创业实体搭建招聘平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示范基地是公共创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创业政策、开展创业服务、提升创业能力的重要阵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示范基地发展工作的重要性,支持示范基地的发展。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于2021113日发布,20211210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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