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各预算单位,区政府采购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营商环境,现将《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64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做好前期准备,确保我区采购意向公开实施工作顺利开展。
一、采购意向公开工作重要意义
推进采购意向公开是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预算单位公开采购意向,供应商能提前了解政府采购信息,做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准备,提升政府采购绩效,确保政府采购活动顺利开展 。
二、采购意向公开的范围
预算单位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涉密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三、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
采购意向公开内容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应包括:1.采购项目名称;2.采购需求概况。具体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3.预算金额;4.预计采购时间;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四、采购意向公开的依据和时间
自2021年1月1日起,应当按年度集中公开采购意向。区属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公开应当以批复的部门预算为依据;预算主管部门应在部门预算批复后60日内汇总本部门、本系统所属预算单位本年度采购意向集中公开。部门预算批复前,提前开展采购活动或跨年度采购的项目,应以经财政部门核准的“资金来源证明”为依据。公开采购意向的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公告发布前30日。属于随年度采购意向公开时间距采购公告发布少于30日、年中追加或调整预算等情况的采购项目,可单独公开或调整采购意向。
五、采购意向公开的途径
区财政局将于2020年10月31日前,按北京市财政局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区属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填报的具体要求和途径,并完成与“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对接联调和数据推送(具体工作方案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
2020年5月8日
(联系人:徐曼;联系电话:010-64164817、010-67160733)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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