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
  3. [实施日期]
  4. [成文日期] 2019-12-11
  5. [发文字号] 东财发〔2019〕680号
  6. [失效日期]
  7. [发布日期] 2019-12-18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属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区属各社会团体:

  为贯彻《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团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京财综〔2018〕2634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我市启用全国统一机打票据式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综〔2019〕192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社团会费票据的使用管理工作特发此文,请遵照执行。    

  一、手工版《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和《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电子)2019版票据在2019年12月31日废止,2020年1月1日起,全部使用新版《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机打)及《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电子)。    

  二、请使用手工版《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和旧版《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机打)的单位,尽快到东城区财政局办理票据的审验、核销手续,领取新版票据。    

  三、社团会费票据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法定凭证,是财政票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的重要依据。社会团体的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团会费票据。各社会团体不得擅自扩大社团会费票据使用范围,不得将社团会费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四、各社会团体不得使用过期票据,票据作废后仍继续使用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五、《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电子)2019版票据可用至2019年12月31日,请各使用单位于2020年1月1日后开始申领新版《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机打)及《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电子)。    

  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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