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预算单位及房屋腾退项目实施单位:
为加强东城区房屋腾退项目财政性资金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国务院第81号令)、《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市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成本管控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发改〔2019〕990号),按照《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东城区财政性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东政发〔2018〕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东城区实际,我们制定了《东城区房腾退项目财政性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
2019年12月26日
东城区房屋腾退项目
财政性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东城区房屋腾退项目财政性资金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国务院第81号令)、《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市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成本管控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发改〔2019〕990号),按照《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东城区财政性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东政发〔2018〕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东城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城区域内,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房屋腾退项目资金管理。房屋腾退项目财政性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东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疏解整治促提升、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简易楼腾退、棚户区改造、市政道路建设等涉及房屋腾退项目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 房屋腾退项目财政性资金管理遵循“预算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
项目实施主体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国务院第81号令)、《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等文件要求,健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列支成本和实施账务处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准确反映各种款项收支情况,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房屋征收项目资金还需要专户储存。
第四条 腾退管理服务费是指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腾退工作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各种管理服务性质的支出。包括:拆迁服务费、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不含聘请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费用)、现场工作人员餐费(不含聘请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工作人员餐费)、办公费、办公场地租赁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第五条 房屋腾退项目中涉及测绘、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公证服务、中介评审、拆迁服务等事项,应该按照规定程序选择专业性服务机构承担,并依据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合同金额应依据现行政策或行业规定的取费标准和实际任务量确定,同时在合同中应明确合同最终结算金额以项目审计结果为准。
测绘、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公证服务、中介评审等事项发生的费用不从腾退管理服务费中列支。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工但尚未结算的房屋腾退项目,拆迁服务费不从腾退管理服务费中列支;本办法实施后新开工的房屋腾退项目,拆迁服务费应从腾退管理服务费中列支。
在确定评估、拆迁等服务机构前,应该报项目指挥部会议审议该事项的预算金额。
第六条 项目落实腾退工作所需支付的腾退管理服务费按照项目实际腾退户数,采取分档差额累进方式计算控制,并根据腾退任务完成进度,实施按比例奖励或扣减服务费。
(一)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工但尚未结算的房屋腾退项目,住宅房屋的腾退管理服务费取费标准(不含拆迁服务费),按实际腾退户数(产籍户)计算,具体标准如下:(见表一)
腾退管理服务费费率表
表一: 单位(万元/户)
| 基本取费标准 | 奖励取费标准 | 扣减取费标准 | |||
户数 | 启动腾退二年内全部完成户数 | 启动腾退一年内完成户数 | 奖励期后半年内完成户数 | 奖励期内全部完成户数 | 启动腾退二年后未完成户数 | 启动腾退三年后未完成户数 |
100户以下(含100户) | 1.5 | 1.5*(1+10%) | 1.5*(1+20%) | 1.5*(1+30%) | 1.5*50% | 1.5*80% |
101至200户(含200) | 1.0 | 1.0*(1+10%) | 1.0*(1+20%) | 1.0*(1+30%) | 1.0*50% | 1.0*80% |
201户以上 | 0.8 | 0.8*(1+10%) | 0.8*(1+20%) | 0.8*(1+30%) | 0.8*50% | 0.8*80% |
(二)本办法实施后新开工的房屋腾退项目,住宅房屋的腾退管理服务费取费标准(包括拆迁服务费),按实际腾退户数(产籍户)计算,具体标准如下:(见表二)
腾退管理服务费费率表
表二: 单位(万元/户)
标准 | 基本取费标准 | 奖励取费标准 | 扣减取费标准 | |||
户数 | 启动腾退二年内全部完成户数 | 启动腾退一年内完成户数 | 奖励期后半年内完成户数 | 奖励期内全部完成户数 | 启动腾退二年后未完成户数 | 启动腾退三年后未完成户数 |
100户以下(含100户) | 5.5 | 5.5*(1+10%) | 5.5*(1+20%) | 5.5*(1+30%) | 5.5*50% | 5.5*80% |
101至200户(含200) | 5.0 | 5.0*(1+10%) | 5.0*(1+20%) | 5.0*(1+30%) | 5.0*50% | 5.0*80% |
201户以上 | 4.5 | 4.5*(1+10%) | 4.5*(1+20%) | 4.5*(1+30%) | 4.5*50% | 4.5*80% |
(三)非住宅房屋的腾退服务费取费标准,根据各项目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原则上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金额的1%取费,不得超过15万元/户。
(四)腾退管理服务费,根据审核确认的腾退任务实际完成情况,依据上述取费标准从房屋腾退项目资金中支付;项目未完成之前,支付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应付服务费总额的80%,其余部分待项目完成验收以后支付;涉及奖励或扣减费用,由项目指挥部按上述相关取费标准审核同意后,所需奖励或扣减费用从房屋腾退项目资金中列支或扣减。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工但尚未结算的房屋腾退项目发生的腾退管理服务费由审计公司认定后,报项目指挥部会议审议。
(五)现场工作人员餐费支出,参照《东城区城市更新改造重大工程项目群众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东政办发[2015]40号)执行。
(六)腾退户数在50户(含)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租赁或搭建指挥部临时办公场地,不得租赁办公家具、电脑设备等固定资产。
(七)原则上不得从房屋腾退项目资金中列支拍摄专题宣传片费用。
(八)区征收中心或街道办事处等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实施主体的项目腾退管理服务费按腾退管理服务费费率表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有区属国有企业参与的项目,企业可以计提腾退管理服务费,但应按照腾退管理服务费费率表控制计提总额。
(九)项目实施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按照《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市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成本管控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精神,加强项目成本管控,严格控制腾退管理服务费支出事项。
第七条 项目实施主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时,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部门工作职责
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区征收办)负责本区房屋腾退项目的统筹协调和监督项目实施主体房屋腾退与补偿行为;按照非税收入上缴的相关规定及时将腾退资金形成利息上缴区财政;对负责牵头实施的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决算审计,出具项目决算审计报告。
项目实施主体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使用项目资金;按照非税收入上缴的相关规定及时将腾退资金形成利息上缴区财政;取得决算审计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结余资金全额交回区财政。
区财政局负责筹措安排房屋腾退项目财政性资金,并对财政性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区发展和改革委负责相关项目的立项审批手续,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成本管控。
区审计局负责对房屋腾退项目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已开展未结算的房屋腾退项目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涉及事项依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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