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东城区拆除违法建设、治理违规“开墙打洞”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安全,结合2018年市、区工作要求和东城区实际情况,现对原《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 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关于印发<东城区“百街千巷”拆除违法建设、治理违规“开墙打洞”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财发〔2017〕157号)进行修订,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东城区“百街千巷”拆除违法建设、治理违规“开墙打洞”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
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2018年8月7日
东财发〔2018〕82号附件
东城区“百街千巷”拆除违法建设、治理违规“开墙打洞”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东城区拆除违法建设、治理违规“开墙打洞”(以下简称:拆违封堵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安全,根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财政性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10〕8号)规定(以下简称:财政性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拆违封堵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东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局)根据东城区拆除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拆违办)《拆违封堵工程年度计划治理工作台账》安排的预算专项资金,以及由于年度追加计划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拆违封堵工程资金包括工程施工费用、设计费、审计费,电力、燃气等附属工程费用,以及拆违封堵工作相关费用。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等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全过程管理单位)对拆违封堵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服务。
项目全过程管理单位应当符合《东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关于“代建制”工作要求。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规定,完善单位内部控制规范手册和流程图,将拆违封堵工程纳入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15〕3号),在拆违封堵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规定的决策议事程序。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区拆违办为拆违封堵工程的主管部门,区拆违办、 区城管执法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协调、统筹全区拆违封堵专项治理工作;
(二)区城管执法局根据区拆违办的拆违封堵工程资金测算申请年度预算,或提出追加安排专项资金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三)统筹预算资金,依据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资金拨付程序监管;
(四)确定拆违封堵专项治理年度计划台账;
(五)制定拆违封堵工程项目档案编号规则,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六)审核资金预算执行的申请,按照财政性资金管理办法监管预算资金的执行;
(七)负责配合协调市级、区级部门核验,完成拆违信息平台和开墙打洞专项整治系统销账工作;
(八)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入围单位随机抽取办法;
(九)负责统一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十)负责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监管与考核,负责设计单位、全过程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指导与检查;
(十一)定期按各单位上报的数据形成文字材料向区领导汇报,每月向财政局报送拆违封堵工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 东城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根据区城管执法局申请的拆违封堵工程资金需求安排年度预算,或提出追加专项资金的意见,按照财政性资金管理办法经区政府批准后下达预算资金;
(二)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优化资金拨付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对拆违封堵工程资金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督促各单位严格按照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和计划执行年度预算,做到资金专款专用;
(四)负责对拆违封堵工程项目资金政府采购政策执行的指导和监督,依法规范采购程序;
(五)负责制定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工作;
(六)与财政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实施主体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过程管理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招标;
(二)负责分工范围内的拆违封堵工程资金测算;
(三)将工程概算或工程预算报送区城管执法局;
(四)与全过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和付费标准;
(五)负责具体工程实施、管理和验收等工作;
(六)接受市级、区级部门核验,完成拆违信息平台和开墙打洞专项整治系统销账工作;
(七)根据工程进度及所签订合同约定的条款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并按照资金管理的要求和规定拨付资金;
(八)负责对设计单位、全过程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管理与考核。对于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扣减合同金额。
第十条 项目全过程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约定和实施主体要求,组织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对拆违封堵工程项目提供全过程管理和服务;
(二)负责对拆违封堵工程的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
(三)出具工程概算或工程预算,概算中要求出具图纸;
(四)控制项目工程概算或预算、质量、工期、安全;
(五)协助实施主体加强对拆违封堵工程的监督、管理和审核;
(六)协助实施主体共同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现场核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合理;
(七)协助实施主体监督施工和监理单位严格按照图纸施工,派驻专人进行监督,对变更洽商情况进行审核和确认;
(八)协助实施主体完成拆违封堵工程进度款申请、资金结算申请相关资料和档案归档、留存工作;
(九)负责组织实施主体、施工和监理单位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
(十)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实施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根据财政性资金管理办法严格对拆违封堵工程资金实施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拆违封堵工程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区城管执法局依法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因法律法规规定、政策性增支或项目发生新增、终止、撤销、变更等引起预算调整的,区城管执法局应当按照规定报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拆违封堵工程资金应当按照工程预算进行财政性资金的预算申请和执行。
第十四条 经区城管执法局提出,并经区财政局审核,可为拆违封堵项目安排部分前期工作费用预算。
前期工作费用是指拆违封堵工作未实施前,委托项目全过程管理单位进行现场探勘和工程预算测算的费用。
第十五条 区城管执法局根据区拆违办提出的拆违封堵工程资金测算,申请年度预算或提出追加安排专项资金申请,按照财政性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实施主体负责分工范围内的拆违封堵工程专项资金测算工作,并按照区城管执法局的规定报送由项目全过程管理单位出具的工程预算(含设计和工程监理等二类费)及概算中要求出具的图纸。
第十七条 区城管执法局未下达拆违封堵工程资金预算,实施主体不得实施拆违封堵工程。
第十八条 涉及电力、燃气等附属工程,应当单独立项,需由实施主体报区城管执法局单独立项测算、申请财政资金。
第十九条 实施拆违封堵工程过程中,由电力、燃气运营单位改装居民用户燃气、电力设备的,不需要单独立项。
支付居民用户的改装等费用,可以由实施主体垫付。实施主体依据电力、燃气运营单位的发票,经社区核实确认后,与拆违封堵工程费用一并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实施主体组织实施拆违封堵过程中发生的保安费用,一律纳入街道财政体制中相关经费统筹,区财政在拆违封堵工程中不予安排此项费用。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委托项目全过程管理的标段进行调整或撤销的,按照治理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比例支付服务费,服务费控制限额一般应为全过程管理服务费控制限额的50%。
第二十二条 拆违封堵工程的设计费不得超过工程预算的3%。
第二十三条 实施主体应当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洽商的,不得超过项目采购合同金额的10%,实施主体按照“量入为出、量力而行、自求平衡”的原则按照以下规定批准后实施:
(一)经工程监理单位和项目全过程管理单位确认,需要进行变更、洽商的,由项目全过程管理单位出具变更、洽商报告;
(二)经项目实施主体按照项目立项的决策议事程序进行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变更、洽商的内容应当属于已经签订采购合同标的内的相同工程;
(三)如因情况特殊,变更洽商资金超过项目采购合同金额的10%或变更、洽商的内容不属于已经签订采购合同标的内的相同工程的情况,实施主体应当及时制作实施拆违封堵工程的变更洽商书面说明材料,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过程管理单位和实施主体一致确认,全过程管理单位出具工程概算或预算后,报区城管执法局审核,由区城管执法局报东城区“百街千巷” 环境整治提升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审批通过,实施主体对变更洽商内容进行重新立项,按照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重新招标或重新选取施工单位。
第二十四条 实施主体依法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向施工单位收取不超过3%的质保金,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退还。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由区财政局按照最终确定的项目预算按规定拨付实施主体,实施主体使用资金时,须按照区城管执法局相关资金拨付流程和合同约定拨付建设工程资金。
第二十六条 实施主体支付预付款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40%。
实施主体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准备施工合同等材料,经本单位三重一大会议通过后支付预付款,按照规定向区城管执法局提交备案材料。
第二十七条 实施主体支付进度款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30%。
实施主体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准备施工合同等材料,经本单位三重一大会议通过后支付进度款,按照规定向区城管执法局提交备案材料。
第二十八条 结算审计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完成。
施工单位提交的结算审计资料短缺的,造成上报的资料等费用清单不足以支撑结算价格的,实施主体应当在接到区城管执法局委托的中介机构要求补充资料清单后5日内进行补充上报。逾期按照已上报资料进行结算审计。
第二十九条 实施主体应当在拆违封堵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10日内向区城管执法局报送实施主体资金结算申请和《东城区拆违封堵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并按照结算资金申请的要求和项目档案规定报送相关材料,区城管执法局进行书面审查无误后,向区财政局提交结算资金申请,区财政局根据资金申请和结算审计报告等资料据实拨付结算资金。
第三十条 拆违封堵工程的结算审计服务费,由城管执法局按照合同约定和结算情况进行支付。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遇紧急情况,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紧急情况是指突发事件需要实施的应急抢修项目,不及时实施影响公共安全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上级机关要求紧急办理的事项,不及时实施将影响正常工作的。
(二)实施主体从采购入围的施工入围单位中选取施工单位。
经项目全过程管理单位现场探勘预计施工费用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隐患或封闭现场后,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三)实施主体应当及时制作紧急情况实施拆违封堵工程的书面说明材料,经实施主体、项目全过程管理单位等单位确认后,报区城管执法局补充履行资金报批手续。
(四)发生的紧急情况不属于拆违封堵工程范围的,按照我区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列入拆违封堵工程。
第三十二条 发生紧急情况需要支付的建设工程费、结算审计服务费,从实施主体申请的拆违封堵工程专项资金中列支,如不足以支付,则由实施主体申请进行追加,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结算并支付。
第五章 采购管理
第三十三条 拆违封堵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加强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全过程管理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计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采购人在项目实施前应通过“东城区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采购系统”)进行项目申报,由区财政局进行审核并下达《政府采购项目通知书》和《东城区政府采购项目申报表》;
(二)采购人在进行项目申报时,需填写具体预算金额,不得以“1”的方式填报预算金额;
(三)采购人不得建立供应商库,如一个项目需选取多家供应商时,应列明其相对应的预算资金和预算项目;
(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审计服务单项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实行公开招标;3万元以上(含3万元)、200万元以下的,实行电子竞价;3万元以下的,可以在区财政局入围供应商库中直接选取;
(五)勘察、设计、监理、全过程管理单位的采购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拆违封堵工程项目,实施主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采购人在采购系统进行项目申报时,需在附件中上传区城管执法局出具的《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关于确认2018年拆违封堵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知》证明,审批通过后携带承诺书到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东城区分平台抽取专家;
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应当按规定申报政府采购,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实行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等非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可在区城管执法局施工单位库中通过随机摇号方式选取。
第六章 项目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拆违封堵工程项目应当加强档案管理,依据项目档案实现拆违封堵工程追溯管理。
第三十七条 拆违封堵工程实行项目档案编号管理,可以按照街区或胡同划分工程批次进行编号,编号规则由区拆违办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项目档案的封皮、相关合同、发票等材料中应当标明项目编号。
第三十九条 项目档案应当包含项目档案模板规定的资料内容。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严格控制预算追加,不得自行调整财政性资金支出内容,不得任意改变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随意变更预算支出科目。
第四十一条 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财政性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指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处理各类财政违法行为,确保财政性资金的依法、安全使用。
第四十二条 在拆违封堵工程管理和实施工作中违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15〕3号),依照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违法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拆违封堵工程项目随机抽取入围单位的管理办法由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制定,财政局依照《采购法》依法实施监管。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城管委、区城管执法局联合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 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关于印发<东城区“百街千巷”拆除违法建设、治理违规“开墙打洞”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财发〔2017〕15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东城区拆违封堵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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