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东城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东政办发〔2014〕25号)、《北京市东城区区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东财发〔2016〕176号)、《北京市东城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东财发〔2011〕578号)及其他绩效管理相关规定,积极开展区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市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京财综〔2015〕2167号)转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
为更好推进区级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管理工作在遵循现行绩效评价相关规定工作流程的同时要遵循以下工作要求:
1.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的实施主体为区级财政部门和各区级预算单位。
2.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的对象为纳入部门预算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
3.区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和财政再评价工作,并可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纳入财政事前绩效评估范围。区级预算单位负责组织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4.区级预算单位负责组织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申报时必须填报项目绩效目标。
5.区级预算单位根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特点,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及绩效指标,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综合评价。将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等作为重要关注点。
6.区级预算单位应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7.区级预算单位将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报告作为部门自评的一部分,随部门整体绩效评价报告一同提交市级财政部门。
附件: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市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
201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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