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各部门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本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东城区区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现予印发,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北京市东城区区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
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
2016年5月18日
附件
北京市东城区区级政府
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4〕34号)、《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13号)、《财政部 民政部 工商总局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北京市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京财综〔2015〕1562号)等法律和文件,结合东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等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 区级预算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适用本办法。其中,公用经费中以及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相关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区级预算单位应逐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提高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比例。
第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坚持“以事定费”,按照现行预算管理办法列入购买主体部门预算,统筹管理。
第六条 区财政局和区级预算单位应及时公布政府购买服务相关信息。
第二章 购买主体、承接主体与购买内容
第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区级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简称区级预算单位)。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参照执行。
第八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九条 承接主体资质按照《北京市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资质管理办法》(京民社发〔2015〕238号)、《关于企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条件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京工商函〔2014〕116号)有关规定执行,承接主体具体条件由区级预算单位根据购买服务的内容确定,不得附加与服务无关的限制条件。
第十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职权范围的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事务性管理服务以及政府履职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
(一) 政府单向资助行为;
(二)志愿服务;
(三)属于劳动合同关系的政府招聘服务岗位(含公益性岗位);
(四)不与服务数量和质量挂钩,而直接或变相与投融资挂钩的财政支出行为。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不得购买:
(一)不属于公共服务范围、应由社会公众自身负担的服务;
(二)行使国家权力的管理行为等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第十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目录范围内的服务事项原则上应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区财政局制定并发布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共服务需求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五条 区级预算单位应根据自身公共服务的职能范围申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第十六条 区级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前,应根据本单位职能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开展需求调研,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列为本部门年度购买服务项目:
(一)属于政府应当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
(二)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能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市场中存在符合条件的承接主体,并能够达到预定的服务标准和目标。
第十七条 区级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项目申报系统中应予以明示。按照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需开展绩效评价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申报书中“绩效目标”应明确填报支出方向、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数量、实施期限等内容。
第十八条 原有自办项目转为购买服务方式的,区级预算单位申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时,应遵循“费随事转”原则,及时调整原有相关支出预算,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要对区级预算单位申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按照第十六条有关条件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按照现行投资评审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项目预算应综合物价、工资、税费、利润等因素,合理反映服务市场价格。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 区级预算单位应将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年度计划信息随部门预算一并公开。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要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
政府采购范围以外的可以参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也可采取委托等合同方式选择承接主体。
第二十三条 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按照规定确定承接主体后,区级预算单位应与承接主体签订项目合同,并根据服务项目的实际情况,采取服务外包、凭单、补贴、租赁、特许经营等购买形式。
第二十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同中应列明服务内容、对象、服务范围、期限、数量、质量、标准、资金总额及支付方式、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购买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合同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六条 承接主体可根据购买主体的要求组成联合体,共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第二十七条 承接主体不得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要工作转包他人,但经购买主体同意可将部分辅助性工作分包给第三方。
第二十八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原有自办项目转为购买服务方式或原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转为自办项目时,应遵循“费随事转”的原则,区级预算单位向区财政局提出预算调整申请。区财政局核定意见审批后调整预算。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金额、服务内容、服务对象、采购方式等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需向区财政局提出预算调整申请,区财政局审批后调整预算。
追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按照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取得的收入作为其经营收入,可根据承接主体适用的财务管理制度自主支配。
第三十一条 区级预算单位应将本部门政府上年度购买服务项目实施情况随部门决算一并公开,并抄送区财政局。
第五章 预算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区级预算单位应建立服务对象意见反馈机制,主动向服务对象公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区级预算单位负责监督项目实施,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督;建立健全购买服务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将购买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对象、服务要求、服务内容、预算安排、购买程序、绩效评价标准、绩效评价结果等购买服务信息向社会公开;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督体系。
第三十四条 区级预算单位应按照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实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逐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承接主体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定期向区级预算单位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并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六条 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进行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项目预算资金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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