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
  3. [实施日期]
  4. [成文日期] 2016-09-06
  5. [发文字号] 东财发〔2016〕374号
  6. [失效日期]
  7. [发布日期] 2016-09-06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京财综〔2015263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深化财政全口径预算管理,进一步提高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范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征缴单位非税收入管理的职责    

(一)区属各单位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要求,严格依法履行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各征管单位未经审批不得自行决定开征、撤销非税收入项目;不得自行调整非税收入征缴标准;不得继续征收已取消、停征、免征的项目;不得擅自决定减免非税收入。    

(二)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本单位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和监督机制,规范收缴流程,降低征收成本,提高收缴效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确定的收入归属和缴库要求,各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取得的非税收入足额缴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不缴,确保应收尽收、应缴尽缴。其中:    

1.各单位利息收入应于每季度银行结息后10个工作日内上缴财政专户。    

2.各单位房屋出租收入应按照合同规定,取得租金收入后10个工作日内上缴财政专户。    

3.教委系统幼儿园收费(保育教育费等)收入应于取得收入后15个工作日内上缴财政专户;义务教育阶段收费(住宿费、外籍学生学费等)收入应于取得收入后15个工作日内上缴财政专户;高中以上收费(学费、住宿费等)收入应于取得收入后15个工作日内上缴财政专户。    

4.城综管委停车占道费收入应于执收单位开票后15个工作日内上缴财政专户;挖掘占道费收入应于执收单位开票后10个工作日内上缴财政专户。    

5.其它非税收入项目应于取得收入后10个工作日内缴入财政专户。    

(三)对由缴费人将款项直接上缴财政的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单位要切实履行催收和追缴义务,对长期拖欠的,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对缴款人因故确实难以履行缴费义务,需要减免、缓缴收费的,应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二、规范非税收入征缴方式与非税票据的使用    

区属各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方式征缴非税收入,规范使用财政票据,准确填写收入科目、项目等信息。    

除依照规定可以当场收取现款以外,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    

已纳入非税收入收缴改革范围的预算单位要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非税收入,不得再使用其他财政票据。    

逐步将所有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和所有非税收入执行项目全部纳入非税收入收缴改革范围。    

积极推行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优化非税收入收缴流程,实时匹配非税收入资金和信息,逐步实现应上缴国库的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提高非税收入缴库效率。    

目前,尚未实现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的,区财政部门将各单位先缴入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资金于次月初10个工作日内足额从财政专户缴入国库,杜绝调节财政收入行为。    

三、加强拆迁补偿款管理    

为切实落实北京市《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京财综2015〕2630号)的相关要求,加强拆迁补偿款管理,自发文之日起,将行政事业单位拆迁补偿款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范围,实现规范化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上缴财政专户的拆迁补偿款结余此次一并上缴国库。    

各行政事业单位上缴拆迁补偿款时,由单位根据单位自身性质,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拆迁补偿款]”科目及项目上缴区财政。    

拆迁补偿款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拆迁补偿款上缴国库后,各行政事业单位与拆迁补偿相关的支出由预算内资金予以保障。资金申请审批按照《东城区财政性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东政发20108号)以及《关于进一步严格财政性资金审批、加强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东政办发〔201411号)执行。    

四、加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其中: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与处置收入,财政性资金利息等收入是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重要组成。区属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区政府、区财政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重点加强对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防止政府非税收入流失。    

(一)区属各单位通过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相应收入,按照税法应缴纳营业税、房产税等税费的,由产权单位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向付款人开具使用相应税务票证,并缴纳有关税费后,将款项余额按照相应项目全额上缴区财政。    

(二)区属各单位按照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实行集中处置、进场交易的,由负责处置的具体机构代行产权单位的征缴职责。对于按规定不实行集中处置的资产取得的收入,由产权单位根据单位性质和资产分类,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房屋价值]”科目及项目上缴区财政,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一般资产]”科目及项目上缴区财政。    

(三)区属各单位将已购入但不计入资产管理、不核算价值的各种低值易耗品通过废品回收等方式处理,取得的零星款项,作为“其他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零星]”项目全额上缴区财政。    

(四)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属于非税收入,其范围包括:财政部门拨付各单位的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资金、财政借款及预拨款、银行借款(由财政代为偿还)等。财政性资金利息收入应上缴同级财政,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坐支财政性资金利息收入。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本通知印发后,区财政将加强对各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执行情况的监控。区属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不断健全完善内控制度和有关财政财务管理机制。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非税收入征缴管理与预算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二)区属各单位收取的市级收入或市区分成收入,已有市级政策要求的,按市级文件执行。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区财政局综合科联系,联系电话:010-64153549、010-64153522。    

 

附件: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综〔2016〕616号)    

2.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京财综〔2015〕2630号)    

 

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    

2016年9月6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页面

相关解读
相关政策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