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重大建设项目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
  3. [实施日期]
  4. [成文日期] 2016-10-14
  5. [发文字号] 东财发〔2016〕428号
  6. [失效日期]
  7. [发布日期] 2016-10-14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关于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基本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

区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京财经二〔2016〕168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建设工期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超过《成本管理规定》开支标准的,级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财政局备案。未经批准的,超标准发生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由项目建设单位用自有资金弥补。
    二、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代建管理费确需超过《成本管理规定》开支标准的,行政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事业单位级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财政局备案
    三、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属各有关单位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京财经二〔2016〕1685号)    

 


 

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

201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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