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京财经二〔2016〕168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建设工期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超过《成本管理规定》开支标准的,区级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区财政局备案。未经批准的,超标准发生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由项目建设单位用自有资金弥补。
二、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代建管理费确需超过《成本管理规定》开支标准的,行政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事业单位区级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三、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区属各有关单位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京财经二〔2016〕1685号)
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
201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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