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16〕168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区级项目主管部门本级以及不向区财政局报送年度部门决算的区级单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区财政局批复;其他区级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区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批复,报区财政局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区财政局对授权主管部门批复的区级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抽查制度。
三、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京财经二〔2010〕598号)同时废止。
区属各有关单位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16〕1686号)
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
2016年10月14日
(联系人:陈浩、张鸣宇;联系电话:010-64153605、010-64166394)
- 附件:《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16〕1686号)
-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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